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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承包章程(通用3篇)

内部承包章程 篇1

第一章  总则

内部承包章程(通用3篇)

第一条  为保护本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手段强化管理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本企业内部各单位为完成各自承担的生产经营任务,所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用合同方式固定下来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贯彻以责为中心的责、权、利三结合原则,实行有奖有罚、赏罚分明的奖罚制度。

第四条  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章  基本条款

第五条  承包合同的范围,包括:科研、工艺、工装、零件、部件、物资、设备维修、经营管理、劳务协作等。

第六条  数量。数量是衡量承包合同履行的尺度。合同双方应明确规定品种、规格、数量、经营管理目标成果等,没有数量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七条  质量。质量是检验承包合同完成情况的标准和依据之一。双方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明确规定质量标准。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注明。没有质量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八条  期限。期限是对承包合同履行完成预期目标的时间要求,应按工厂年、季、月、旬、日生产、作业经营计划进度要求签订。没有期限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九条  价格。按照厂内规定核准的价格计算,签订承包合同。包括零件、部件和劳务以及办公费、旅差费、生产经营管理费、医疗劳动保险费等等一律按厂内核定价格,进行控制结算。

厂内没有规定订价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价,经厂价格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条  违约责任。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或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负有责任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本条例规定处罚。没有违约责任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十一条  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当事人应在有效期限内取得有关主管部门书面证明后,可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由于设计或设计修改错误,造成生产单位零件报废,违约方按零部件损失价值总额的30~50%作赔偿金(计赔偿帐,用厂内结算支票支付)并按价值的50%支付受损方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下只罚赔偿金。

第十三条  由于工艺或工艺流程编制错误,造成生产单位零部件报废,违约方按零部件损失价值总额的30-50%作赔偿金(计赔偿帐,用厂内结算支票支付),并按价值的5%支付受损方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下只罚赔偿金。

第十四条  由供方生产的零部件,虽经检验单位检验合格,调入需方后发现所加工的零部件不合格,需方应通过检验单位复检确定责任。如属供方的责任,在超过交付合格零部件年合同规定履行期限,按厂内规定价格核算,供方承担支付需方5%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用厂内支票结算)

。属于检验单位调检失误,检验单位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使用工模具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工模具不合格,经检查(计量)单位鉴定后,属于工模具制造单位的责任,使用单位可退回原工模具并有权要求制造单位提供合格工模具。工模具制造单位承担支付使用单位50%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并承付50%由于工具不合格所造成零

部件报废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对铆装工具在试压时,已经需方人签收,再发现工模具不合格,其责任由使用方负责。

第十七条  由于检验部门误检、漏检所造成的废品损失,按损失价值总额5%承担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

第十八条  由于材料供应不及时,生产单位因等工待料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除计赔偿帐外,并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供应部门的资金中支付。

第十九条  由于外协配套件不齐,使产品不能按要求完成,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除计赔偿帐外,并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外协部门的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条  由于生产经营进度编制计划的失误,致使原材料、元器件订购经济合同漏项,临时提出订购计划,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生产经营计划部门的资金中支付,并补偿供方临时措施使用。

第二十一条  产品对外销售合同中,由于销售人员失误致使合同条款不全、责任不明造成已发货销售的产品资金不能回收的经济损失,或造成债权纠纷经国家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判令责任在我方时,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含诉讼费用,聘请律师、法律顾问费用),根据双方所签订的承包

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销售部门的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供方不能按期交货,应由供方偿付违约金,按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处罚。

第二十三条  供方所交付的产品或零部件,不符合承包合同的规定,包括规格、品种、数量、质量等,供方应承付违约金,按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处罚。

第四章  变更或解除

内部承包章程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本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手段强化管理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本企业内部各单位为完成各自承担的生产经营任务,所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用合同方式固定下来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贯彻以责为中心的责、权、利三结合原则,实行有奖有罚、赏罚分明的奖罚制度。 

第四条 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章 基本条款 

第五条 承包合同的范围,包括:科研、工艺、工装、零件、部件、物资、设备维修、经营管理、劳务协作等。 

第六条 数量。数量是衡量承包合同履行的尺度。合同双方应明确规定品种、规格、数量、经营管理目标成果等,没有数量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七条 质量。质量是检验承包合同完成情况的标准和依据之一。双方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明确规定质量标准。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注明。没有质量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八条 期限。期限是对承包合同履行完成预期目标的时间要求,应按工厂年、季、月、旬、日生产、作业经营计划进度要求签订。没有期限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九条 价格。按照厂内规定核准的价格计算,签订承包合同。包括零件、部件和劳务以及办公费、旅差费、生产经营管理费、医疗劳动保险费等等一律按厂内核定价格,进行控制结算。 

厂内没有规定订价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价,经厂价格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条 违约责任。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或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负有责任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本条例规定处罚。没有违约责任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十一条 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当事人应在有效期限内取得有关主管部门书面证明后,可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由于设计或设计修改错误,造成生产单位零件报废,违约方按零部件损失价值总额的30~50%作赔偿金(计赔偿帐,用厂内结算支票支付)并按价值的50%支付受损方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下只罚赔偿金。 

第十三条 由于工艺或工艺流程编制错误,造成生产单位零部件报废,违约方按零部件损失价值总额的30-50%作赔偿金(计赔偿帐,用厂内结算支票支付),并按价值的5%支付受损方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下只罚赔偿金。

第十四条 由供方生产的零部件,虽经检验单位检验合格,调入需方后发现所加工的零部件不合格,需方应通过检验单位复检确定责任。如属供方的责任,在超过交付合格零部件年合同规定履行期限,按厂内规定价格核算,供方承担支付需方5%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用厂内支票结算)。属于检验单位调检失误,检验单位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使用工模具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工模具不合格,经检查(计量)单位鉴定后,属于工模具制造单位的责任,使用单位可退回原工模具并有权要求制造单位提供合格工模具。工模具制造单位承担支付使用单位50%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并承付50%由于工具不合格所造成零部件报废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对铆装工具在试压时,已经需方人签收,再发现工模具不合格,其责任由使用方负责。 

第十七条 由于检验部门误检、漏检所造成的废品损失,按损失价值总额5%承担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 

第十八条 由于材料供应不及时,生产单位因等工待料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除计赔偿帐外,并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供应部门的资金中支付。 

第十九条 由于外协配套件不齐,使产品不能按要求完成,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除计赔偿帐外,并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外协部门的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条 由于生产经营进度编制计划的失误,致使原材料、元器件订购经济合同漏项,临时提出订购计划,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生产经营计划部门的资金中支付,并补偿供方临时措施使用。 

第二十一条 产品对外销售合同中,由于销售人员失误致使合同条款不全、责任不明造成已发货销售的产品资金不能回收的经济损失,或造成债权纠纷经国家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判令责任在我方时,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含诉讼费用,聘请律师、法律顾问费用),根据双方所签订的承包 

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销售部门的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供方不能按期交货,应由供方偿付违约金,按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处罚。 

第二十三条 供方所交付的产品或零部件,不符合承包合同的规定,包括规格、品种、数量、质量等,供方应承付违约金,按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处罚。 

第四章 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1)订立承包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 

(2)在不影响国家和企业集体的经济效益,又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总目标完成的前提下,根据变化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产生法律效力的文字协议后。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或不能全面履行承包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申明,取得有关部门合法书面证明书向“仲裁委员会”呈报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仲裁委员会”认证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根据情况可部分免除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其他承包,如内部运输、医疗保健、环境保护(含工业卫生、厂区绿化、清扫等)、会计、统计、行政管理等类别承包合同,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内部承包章程 篇3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针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经营事宜,双方根据《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自愿承包经营____市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餐厅经营范围见营业执照.

第二条 餐厅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承包给乙方的餐厅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该餐厅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承包期满交还还给甲方时的验收依据。

3.本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对移交给乙方的餐厅的财产进行清点,确认。

第三条 承包期限,用途

1.该餐厅承包期限共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承包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餐厅,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承包,则必须在承包期满______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条 承包金支付方式

1.该餐厅年承包金为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_元整).

2.承包金支付方式如下:  A 分二次付款,自本同生效后________天内付清,

第一次应交承包金_____元;

第二次到_______时止,需交_______元。  B 一次性付清,至本合同生效______天内全部缴清。

第五条 承包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1) 向房屋产权人缴纳的房屋租金。

(2) 非乙方原因产生的房屋维修费用。

2.乙方承担以下费用:

(1)本合同约定的承包金.

(2)履约保证金,为年度承包金的_____%.保证金随承包金一同交付至甲方,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

(3)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因经营行为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费、水电费、物业费用、餐厨垃圾处理费、乙方雇佣人员的各项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费、房屋装修维护费用以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等;

(4)本合同未列明但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第六条 餐厅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承包期限内,甲方保证该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使用不当除外),其它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2.乙方对餐厅房屋、装修进行调整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可行性调整方案,获取甲方许可后方可进行。

3.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包的房屋及其附属硬件设施.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

4.未经甲方许可,乙方擅自调整房屋结构或改变装修的,应立即恢复原状,并对后续质量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 对餐厅的装修部分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1.因合同到期终止或因客观原因(如拆迁,政府行为,国家法律政策变动等非人为因素所能控制的)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不承担乙方投入的装修费用;

2.因甲方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投入的装修部分,由甲方赔偿乙方投入金额与折旧的差额部分。折旧率按每年______%计算。  3.因乙方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餐厅的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餐厅的转让与转租  本餐厅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再承包、分包或转租、转让。

第九条 经营许可及公章的使用

1.乙方必须按照营业执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严禁非法行为;  2.乙方承包经营期间,禁止以甲方名义对外借贷或提供担保;

3.乙方因经营行为需使用甲方印章的,可以向甲方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盖章。乙方对盖章后的文件负直接责任。甲方指派__________作为甲方印章管理人,乙方需盖章时可及时与__________联系办理。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提供不符合约定条件的餐厅设施,严重影响经营.

(2)甲方未履行房屋的修缮义务,严重影响经营.

3.在承包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所承包给乙方的餐厅: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让该餐厅.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除或变动餐厅结构.

(3)损坏承包的餐厅设施,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超范围经营.

(5)利用所承包的餐厅进行非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7)拖欠承包金累计_______元.

4.承包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5.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时,甲、乙双方协助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条 餐厅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承包期间餐厅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设施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的,应于____日内向对方提出异议.

3.乙方应于承包期满后,将承包餐厅及附属设备,设施如数交还给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的餐厅及附属设施应保持完好的状态,不得留下物品或者影响餐厅的正常经营.对未经同意留下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应负违约责任.

2.在承包期间,乙方有

第九条

第三款的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餐厅的经营权,乙方应按照合同总承包金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承包期间,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_______%支付滞纳金.

4.在承包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包的,乙方应按合同总承包金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5.在承包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餐厅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____日应向甲方支付________元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餐厅承包经营期间遇政府拆迁的,承包合同解除,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除退还未到期的.承包金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搬迁或索要任何损失。

第十二条 劳动用工与保险  在承包期限内,乙方应依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雇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及各项劳动待遇。因员工索赔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导致的材料供应商或消费者索赔、行政罚款,应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严重负面影响的,甲方可以解除承包合同,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餐厅的房屋,造成甲,乙双方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承包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  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提请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餐厅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________份,由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乙方:(签字)________年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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