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程类合同范本(精选5篇)
装修工程类合同范本 篇1
甲 方: 乙 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装饰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委托乙方承担施工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见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1.3 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种承包方式。 (1)乙方包工、包料施工(详见工程报价单项目备注);
(2)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详见工程报价单项目备注); (3)乙方包工,甲方包料(详见工程报价单项目备注);
1.4 工程总造价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工程施工内容及施工费用以本工程报价单为准。工程完工后若需开具正规税务发票,税费按实际发生的工程总金额6%计算,加入原工程总造价。
1.5工程期限:双方商定本工程期限共 天,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乙方须按时按质完成施工项目任务,因特殊不可抗力因素而延误工期,双方另行商议协调处理。
第二条 甲方义务
2.1 开工前 天,为乙方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杂物,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若甲方对不易搬动的物品、陈设进行必要的保护措施,因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2 提供施工期间乙方所需的现场临时办公场所; 2.3 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 2.4 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2.5 负责办理施工所涉及申请、审批等手续,并负责缴纳物业管理处报批所需的一切费用。 2.6 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场地的,须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工作。 2.7 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登记手续和其他变更项目事宜。 2.8 按时、按质、按量提供施工所需用的自购材料。
第三条 乙方义务
3.1 指派公司员工 为乙方驻工地监理,负责合同履行。
3.2 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 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乙方责任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人生、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3.4 严格按照图纸或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和施工记录。
3.5 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按甲方小区物业管理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影响邻居及污染小区居住环境。 3.6 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第四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4.1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元整。
4.2 泥、木工进场甲方支付乙方 元整;工程进行至木工工程基本完成时,油漆工进场时,甲方再支付乙方工程款 元整;工程竣工验收柒日前甲方再支付乙方工程款 元整。
4.3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向甲方送交工程结算资料(含工程报价结算表),甲方收到结算资料在_7_天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并签字。
4.4 工程质保金双方约定为总工程款的 3 %,即 元整,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后七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
第五条 关于双方责任的约定
5.1 甲方因下列原因影响工期,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A、不能按期供水供电;
B、不能保证每天10小时以上工作时间(含加班); C、不能按期提供自购材料、设备; D、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
E、因甲方原因至使工程量变更、设计变更及造成材料、人工的浪费; F、逾期验收;
5.2 乙方因下列原因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A. 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 B. 对竣工验收后保修期12个月内发现的证实属于乙方责任的质量问题,乙方免费返修; C. 由于乙方施工造成甲方物品损坏,乙方应给予修复或赔偿;
D. 由于乙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所造成罚款或赔偿费用,由乙方负责赔偿。
E. 乙方如没有征得甲方同意而未按图纸或预算表项目要求施工,甲方有权责令整改和扣除相应的费用。
第六条 附则
6.1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6.2 装饰工程报价单、施工图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其他具体问题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3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如有不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互利原则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委托方):
甲方代表:
办公地点: 电 话: 传 真: 附 件: 乙方(承建单位):
乙方代表: 办公地点:
电 话: 传 真:
装修工程类合同范本 篇2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经双方协商签定合同如下:
一、 工程概况及承包方式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二、 工程装修内容
围墙制作 横幅制作 灯箱 商铺门面 导视牌 电梯间 商铺门面
三、工程支付金额:
四、 付款方式
1、合同签定后,甲方每月按乙方所制作工程的费用,经双方核对无误后支付给乙方。
五、双方责任
1、 甲方:负责提供整个工程的使用、设计要求;提供现场使用的水、电位置;提供材料运输通道、必要的材料堆放场地及原楼的设计图纸;对装修工程所涉及的配电系统、管道系统、给排水总阀位置应负责指明。
2、 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工程设计和要求完成工程工作。
六、其它事宜
经甲乙双方商定做出如下协议:
1、 工程如遇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施工的,工期可顺延;如发生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 工程量发生变化时,按竣工后工程审计的工程量计算为准。
3、 如甲方或乙方违约,而没有按合同执行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诉。
4、 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5、 合同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生效,各持贰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单位名称:
(盖公章) (盖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装修工程类合同范本 篇3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国家建设部、省市建委对建筑装饰工程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定合同如下:
一、 工程概况及承包方式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4、 工程概况: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 工程装修内容
三、 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以施工图纸、甲方的使用要求及设计要求为依据;
工程造价为:¥ 元。(以甲方认定的单价为准,工程量竣工后以审计为准)
四、 工程期限
工程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五、 质量要求
按国家建设部行业标准JGJ73—9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规定,及省、市建委、消防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工程质量达到市优。工程竣工后如出现质量问题(竣工后甲方使用,人为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无偿保修,保修期为一年,终身维修。
六、 付款方式
1、合同签定后,甲方即付给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
2、工程进展一半时,甲方即付给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即付给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
4、乙方剩余工程款作为质保金 内付清。
七、双方责任
1、 甲方:负责提供整个工程的使用、设计要求;提供现场使用的水、电位置;提供材料运输通道、必要的材料堆放场地及原楼的设计图纸;对装修工程所涉及的配电系统、管道系统、给排水总阀位置应负责指明;施工场地要平整。
2、 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装饰施工设计图纸及工程报价。
八、其它事宜
经甲乙双方商定做出如下协议:
1、 工程如遇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施工的,工期可顺延;如发生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 本工程报价外的工程或工程项目的材质、工艺发生变化时,需甲方认定综合单价后,以“现场签证形式”由甲方现场负责人签字为准,并列入竣工决算追加当中。( 如本工程报价外的工程已经发生或工程项目的材质、工艺发生变化时,甲方已认可,但甲方没签证的,其所发生的费用同样生效。)
3、 工程量发生变化时,按竣工后工程审计的工程量计算为准。
4、 如甲方或乙方违约,而没有按合同执行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诉。
5、 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6、 合同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生效,各持贰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单位名称
(盖公章) (盖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装修工程类合同范本 篇4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一、 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
2、工程名称:
3、承包形式:
4、承包内容:
5、承包范围:
二、 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年 月 日开工,年 月 日前竣工。
1、 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延误,乙方每日按总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一进行赔偿。
2、 非乙方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三、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每月付已完工工程量的 ,工程完工付已完工工程量的 ,尾收完付总工程量的 ;尾款春节前付清。
三、甲方职责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时间:在乙方进场开工前,甲方应将建筑物内的现有管理及居住人员全部撤离大厦以及拆除已经废除的构筑物和设备。
2、甲方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3、提供施工中所需水、电资源。
4、及时进行施工现场隐蔽和材料的验收工作。
5、甲方应按合同要求及时付款。
6、在收到乙方工程整体验收通知后,在48小时内组织验收。
7、甲方提供搅拌机、翻斗车供乙方使用。
四、乙方职责
1、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建筑装饰工程验收规范》(JGJ93—91)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标准》(GBJ300—88)等有关技术规范、规程、标准施工。
2、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双方约定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验收部位:由乙方自检后报甲方在48小时内进行验收,甲方不能按时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以承认。
3、提供装修材料设备表,经甲方认可后可施工。工程所用主材必须经甲方验收后才能使用。
4、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施工班组的能力达不到本工程的进度和质量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施工班组,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当日内给予答复和更换班组。
5、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工作,处理好由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6、乙方须自备除甲方提供的搅拌机、翻斗车外的在施工过程中需要用到的各种机械、设备、耗材并检查确认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耗材的准备是否充足,确保施工的安全有序进行。
7、由于乙方责任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工程要求按国家标准达到合格级别。工程竣工交验后,乙方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要求进行质量保修。内装饰保修期为一年。机械设备部分则根据厂家或国家的标准执行(非乙方职责范围,不予保修)。
六、违约责任
1、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为履行合同的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因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500元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
3、甲方未按合同付款超过10个工作日,乙方有权停止施工并追究违约责任。
4、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负责修理,工期不予顺延。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请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它规定
1、木工、油漆、泥工等工种乙方必须是使用相应等级的工人施工,若甲方发现不合要求者,乙方必须随时更换:
2、因施工而产生的垃圾,由乙方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并负责将垃圾运到指定的地点。
3、本工程乙方负责采购的相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甲方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到现场材材料和设备经甲方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4、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九、附则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直接签订,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自动生效。
2、合同履行完后自动终止。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的补充协议,所签有关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装修工程类合同范本 篇5
发包人:
地址:
负责人:
承包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装修面积:
第二条合同工期 :
1、工期概况
开工日期:___ __
竣工日期:___ 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按发包人现场工程进度计划)
2、延期开工:承包人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承包人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7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在7日内答复承包人。发包人7日内未做出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如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如因发包人原因需延期开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3、暂停施工(停工):发包人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向承包人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承包人实施发包人的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如发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
4、工期延误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的。
(2)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7日内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累计8小时以上不能施工的。
(4)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
(5)不可抗力和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出现以上情况时,承包人应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承包人按协议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 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条件应是采取可行的新技术措施,任何违反工艺标准、偷工减料等行为不得作为提前竣工的手段。对于承包人提前竣工,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第三条质量标准
6、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6.1 本工程质量标准需符合国家颁发的有关建筑装修工程施工的规定;
6.2 本工程应符合双方认可的设计图纸、施工文件及验收质量要求。
第四条合同价款
7、本合同价款为: 小写rmb ,大写:人民币 圆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承包人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工作,发包人不予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条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8、发包人派驻的代表
姓名: 职务: 职权: 对本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工程进度及质量管理、造价进行控制。
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条件和指令,项目经理应予执行。
9、承包人派驻的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项目经理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项目经理职权,履行前任项目经理的义务。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双方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各自派出方的权利,履行派出方的义务。
10、发包人权利义务
10.1发包人权利
10.1.1 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撤换派驻施工场地的代表,但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承包人。撤换后代表的权责不变。
10.1.2 有权监督承包人履行各项合同义务。
10.1.3 有权审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
10.1.4 有权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加材料、设备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10.2 发包人义务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2)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3)协调承包方同第三方的关系。
(4)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11、承包人权利和义务
11.1 承包人权利
11.1.1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1.1.2 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发包人代表的指令不合理时,有权在收到发包人代表指令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如发包人代表坚持执行原指令的决定,承包人应予执行,但由于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费用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1.2 承包人义务
11.2.1 制定并组织落实施工进度计划。
11.2.2 遵守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如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并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1.2.3 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此项费用已计入合同价),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损失,由相应责任人承担。
发生伤亡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有关部门及通知发包人,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发包人应提供抢救抢险的必要条件,协助处理事故。事故引发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按工程及安全需要提供看守和警卫、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线、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应与发包人协商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同意后实施,防护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在未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的,应制定专用安全和防火措施,以确保建筑物内财产和人身安全。以上措施应报发包人同意,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11.2.4 对已进场的材料设备负照管责任。对已竣工工程在未正式交付发包人之前,应负责工程成品保护工作,直至工程验收后移交。
11.2.5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11.2.6 自备管道、线缆,自行配备、安装配电箱、水表电表等,向水电源管理单位缴纳水电等相关费用,费用已计入合同价。
11.2.7工程竣工资料整理组卷,相关费用已计入合同价。
11.2.8服从发包人现场管理。
11.2.9工程所需政府部门的相关手续的办理。
12、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 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承包人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出措施,发包人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质量与检验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发包人方人身财产损失的,承包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3.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按比例承担。
14、检查和返工
14.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发包人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14.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人代表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七条合同价款与支付
15、合同价款调整及支付
15.1本合同价款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的不再调整。
15.2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 合同签订 个工作日内
预付款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 ,计小写:rmb 大写:人民币 圆整
15.3、进度款支付:
分公司需在此填写进度款支付方式……,剩余10%款项发包人扣除作为该工程保修款,待保修期满后发包人一次性支付承包人。
15.4 承包人申请支付工程款时须向发包人出具相应金额的合法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八条材料设备供应
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约定
16.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运至施工现场时,承包人负责清点,履行交接手续后,保管责任由承包人负责,由于保管不力或施工浪费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始终有权对合同内的材料及设备自行采购。
16.2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7.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生产厂家资质及必要的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代表清点验收。
17.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7.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及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运出现场,因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7.4发包人代表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7.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人代表书面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第九条工程变更
18、工程设计变更
18.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3天书面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发包人代表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相应的变更,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18.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8.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及作法说明、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代表书面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8.4 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书面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确认书。
19、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竣工验收与结算
20、隐蔽工程的验收
具备隐蔽条件的工程部位,承包人应在自检合格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发包人代表在检验纪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1、竣工验收
2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图纸。
21.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4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21.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4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1.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应将竣工工程移交发包人,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竣工日期也视为保修起始日期。
21.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14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1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21.6 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后14日内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3套,此费用已计入合同价格。
22、竣工结算
22.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2.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30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22.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4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23、质量保修
23.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3.2工程结算款的 10%作为工程保修金。发包人在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工程保修金退还给承包人。
23.3 工程保修期内,如工程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必须24小时内进场维修,不能及时到场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维修,费用从保修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23.4 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期为 年。
第十一条违约和争议
24、违约
24.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发包人未按合同支付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时,每迟延一日应按未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4.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工或竣工的,每延迟一天按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交付发包人,最高不超过合同价的10%,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2)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竣工的,按合同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交付发包人,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3)合同履行过程承包人在出现其它违约情况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24.3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除符合以下情况而中止合同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以保持工程的连续性和已施工程的完好:
(1)合同已无法履行。
(2)甲、乙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
(4)仲裁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25、争议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协商解决不成的,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正在诉讼的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本合同项下的其余权利,并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与终止
26、合同的解除
26.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6.2 发包人延期支付工程款(进度款)超过56天,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6.3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6.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或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另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6.5 一方依据26.2、26.3、26.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违约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违约方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天内作出答复,超过7天不予答复视为同意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条款第25条的约定处理。
26.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解除合同的责任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6.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7、合同的终止
27.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7.2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十三条其他
28、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9、本合同一式肆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补充条款:
30、承包人要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该项工程,交发包人使用。
附件:
(1)合同装修预算
(2)施工项目方案
(3)相关费用表
发包人: 承包人:
授权代表盖字: 授权代表盖字:
x年xx月xx日 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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