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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仓储合同(精选5篇)

保税仓储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

保税仓储合同(精选5篇)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合同签约地点:

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在遵守中国海关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下,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委托乙方保税仓储存的货物:

二、具体收费项目包括:

1、以上报价均为人民币含税价格,如甲方支付外币,汇率以甲方汇款当天银行“现汇买入价”为基准。

2、如在合作中发生的其他没有列在合同中的收费项目,双方协商确定,双方确认的报价单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执行。

3、乙方需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给甲方。

三、货物的权属

保管方(乙方)只有货物的保管权,货物的所有权属存货方(甲方)。

四、货物的验收货物到达乙方仓库,开始计算费用。经甲、乙双方验货确认后,验收单需列明产品的具体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

五、每月费用,按以下方式交付:

费用结算方式为月结方式。每月 日前,甲乙双方需对上月发生的费用进行核对,在核对完成后,乙方需要及时把费用发票交给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 天之内,将有关付款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六、甲方责任:

1、甲方必须按规定时间支付费用给乙方,如未能支付的,应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申请延期,并明确支付时间,延期一般不允许超过 工作天,如未经乙方同意而延期付款的,每日加收延付费用的 0.1 %的滞纳金;

2、每次到货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详细的到货资料,以便乙方安排;

3、每次出货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详细的出货资料;

4、每批货物办理出仓前,必须先交清所需支付码头及商检等费用; 5、在最后一批货物出仓前,必须结清所有费用;

6、甲方必须提供准确的装货资料,如因甲方提供资料与实际货物不符,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

7、仓储过程产品的 %破损率免除乙方的赔偿。

七、乙方的责任:

1、根据本合同的第一条款内容,为甲方提供安全可靠的保税货物的容积; 2、乙方须确保保税仓库符合国家法规规定,消防设施符合当地消防部门要求;

3、在合同有效期内,各政府部门征收建筑的税款建筑和杂费,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管理排污费等均有乙方负责;清洁费、灭鼠杀虫费用亦由乙方负责;

4、在仓储过程中,发现的原箱异常情况由乙方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协商明确责任;

5、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如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等)或货物自身引进的自然损坏,乙方不负责赔偿。

八、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货物出仓为止。

九、合同期限

本合同最长有效期为 ,如货物存仓期超过 甲方未计划提取,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若不在期限内办理延期手续并按时交付应缴费用的,乙方有权提请海关批准自行处理存货。

十、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书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共 页,一式 份,海关、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十三、本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甲方应提供以下附件(加盖公章):

1、 项目服务报价单。

2、 甲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3、 甲方资质证书复印件。

4、 甲方开户行及账号说明

十四、合同的保密条款、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和双方未了的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并且守约方有权提出索赔。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开户行名称: 开户行名称: 账号: 账号: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税仓储合同 篇2

合同雙方: (下稱甲方)

(下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的保稅倉儲有關規定, 甲、乙雙方就乙方委托甲方辦理乙方(或者乙方客戶)進出口貨物報關、報檢、運輸、倉儲等事宜,經過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 保稅倉儲計劃:

乙方或乙方供應商將貨物在甲方的深圳坪山新區深圳出口加工區內保稅倉庫進行進出口貨物報關、報檢、運輸、倉儲等事宜。

二. 管理要求:

1. 乙方將貨物交由甲方驗收, 如因驗收發現異常, 須由乙方代理簽字確認.

2. 乙方如將倉儲貨物出倉至客戶時, 須由乙方指定人員簽署有效的出倉憑證, 經甲方負責人員確認後, 方可放行出倉.

3. 甲乙雙方定期就倉儲進出情況及存倉貨物保管情況進行核查.乙方存放倉庫的貨物,.

4. 乙方存放在甲方倉庫的貨物, 所有權屬乙方; 沒有乙方指示, 甲方不得擅自出貨. 乙方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決定貨物的去向, 但必須符合海關,商檢及国家法律法规相关管理規定,如发生走私,夹带,假冒等违法行为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5. 乙方保證向甲方提供准確的報關,報檢單據, 如因提供的單證出錯或失實而造成的所有損失及法律責任, 須由乙方承擔.

6. 對於貨物的進出報關,報檢甲方有責任提供協助服務。

7. 甲方在貨物保管期內, 不負責貨物的質量, 確由甲方原因而造成的貨物丟失, 被竊、甲方應按貨物的報關價格賠償. 發生不可抗力(如臺風、地震等)時, 甲方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責任.

8. 如發生人為的火災或者水災、人為之破壞而導致貨物受損壞,,乙方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三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 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發生爭議, 其案交由甲方地區法院裁決. 未盡事宜由雙方另具補充合同.

四 本合約一式兩份, 經甲, 乙雙方簽字認可後, 於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起正式生效, 有效期間至二○一二年

九月三十日止.

五 合同到期一個月前未對任何一方提出合同的終止或者合同內容的變更的書面通知, 合同將視為自動延長一年。

甲方: 乙方:

20xx年09月30日 20xx年09月30日

保税仓储合同 篇3

甲方: ITOCHU LOGISTICS(HK)LTD

乙方: (香港)越君鞋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二方就乙方的货物在甲方保税区保税仓储存保税货物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存储货物的有关费用按报价计算。

二、双方关系责任:

1、甲方为产品出口物流及报关服务商, 乙方为出口产品制造合作商。

2、乙方按要求委托甲方向海关申请上述货物存入保税仓,乙方出具委托书和提供报关单证,由甲方报关和代办运输等,乙方提供单证货物不相符或货物有其他问题(未经化验的粉状,液体货物,其商品名称不符),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根据乙方需要,提供通风性能好,有良好防盗、防风、防潮条件的仓库,供乙方保管货物使用。

4、乙方货物进仓必须由甲、乙双方经办人会同运输的司机一起,按照装箱单的名称、数量、规格进行验收,发现短少,双方和司机共同签字为证。

5、乙方货物按甲方的要求完成进仓工作,即视为完成制造产品的交付。

6、乙方对进仓货物如需改换包装、挑拣去杂、分选等级则由甲方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方可进行。

7、货物的出仓应由甲、乙双方人员一起,点数、签字。如不能提供办结海关手续的单据,甲、乙双方均不得出货。

8、甲方在乙方货入保税仓库的保管期内,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短少、损坏的,甲方应按货物进仓价赔偿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战争等,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仓租费用由乙方支付。如未能在限期内支付,每逾期一天应另行支付当月租金的1‰的滞纳金。货物出仓前应缴清仓租费,否则甲方可不给予出货。

10、仓储费用等杂费由出口方支付。

11、此合同经双方盖章,租期从货物入仓之日计算。

12、乙方如六个月不交仓租,甲方有权将乙方存仓货物放弃,提交海关变价处理。

13、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乙方,并及时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本合同自签章之日起生效,从20xx年12月01日至20xx 年12月30 日止。协议到期如各方无异议,则视

为自动延长一年。如其中一方不打算延期,应在协议到期之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三、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ITOCHU LOGISTICS(HK)LTD 乙方:(香港)越君鞋厂

代表:

地址: 代表:

日期: 日期:

保税仓储合同 篇4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保管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存货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仓储物

仓储物名称 品种规格 性质 数量 质量 包装 件数 标记 仓储费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 储存场所、储存物占用仓库位置及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仓储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仓储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仓储物入库检验的方法、时间与交付仓储物后,保管当给付仓单。

第七条 储存期限: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八条 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及计算方

第九条 保管人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或损坏的,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法:

第十条 仓储物(是/否)已办理保险,险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仓储物出库检验的方法

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与时间及________________。 与时期间限::

第十三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具体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十四条 存货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的 ,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仓储物。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约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及时书面通知承揽人并承担由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税仓储合同 篇5

货主单位(甲方):SAMSUNG HEAVY INDUSTRIES CO.,LTD 出仓编号: MX0C003

签订地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

仓储单位(乙方):宁波佳洋物流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货物仓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对存放在乙方仓库内的以下货物的所有权和应承担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不因签定本协议而转移至乙方;甲方保证下述申报货物与实际货物相符,是真实的、合法的,如发现真实情况与向海关和国检申报内容不符的,由甲方单位承担一切责任,与乙方无涉。

因(或如)甲方非宁波保税物流园区企业,需以乙方作为名义上的区内经营单位和收货单位向宁波保税区海关办理各类手续,甲方及其指定代理人对货物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变。

二、进仓存放的进境备案保税仓储货物概况见下表(或另见随附清单)

船名航次: 提运单号码:

货名及规格型号: 钢装备HS编码: 7308900000

通关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 16407.00KGS

货物总价及币制: USD25757.35

毛重和(或)体积: 16827.00 KGS

净重: 16407.00KGS

集装箱数量: 20’* 40’*

出仓单号码:

三、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应文明装卸,仔细清点数量,目测外包装质量,如发现数量短缺、外包装破损或湿损,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根据甲方指示进行下一步业务操作,并做好记录。货物全部进仓后,须将经海关签章并记录了实际验收情况的进仓单凭证联交甲方(或甲方指定代表)作为存货依据。

四、甲方要求开具出仓单,必须向乙方交验原进仓单凭证联,并发出指令。乙方仅可按其指令开单,对开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除乙方造成的差错责任外,均由甲方或其指定代理人承担。

五、发货时,乙方须核验经海关签章的出仓单,并严格按单发货。

六、因受委托方失职造成仓储货物在库内超标准损毁、灭失或者发货差错,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向海关提出报告。乙方承担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赔付额由乙方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额为基础计算赔付每次最高赔偿金额人民币2万元。如有超出部分,由甲方或货主自行负责。但以下三种情形造成的损失,乙方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A. 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依法查验、取样造成的破损;

B. 普通大宗货物在合理范围内的仓库装卸破损(允许标准为0.3%);

C. 仓储货物在库内储存期间,因其本身的自然特性等所产生的质量变异或损坏。

七、货物的合同存放期限最长为3个月。如合同存放期限届满后,甲方即不将货物提运出库、又不与乙方续签仓储合同的,则视同甲方自动将该批货物的货权无偿转让给乙方,且之前以该批货物为标的物的经济纠纷与乙方无关。如处理该批货物所需费用超出货物本身价值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货物处理的费用。如货物在储存期间发生货权转移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并结清所有款项;需继续仓储的,应订立新的仓储合同。

八、该批普通货物仓储费用为(共 项),有长期协议的按长期协议,无长期协议的参照以下费率标准:

进/出仓费: ;拆/装箱费: ; 上/下车费: ;输单费:

停车费:辆.天 ;运输费: ;仓储费: ;其他约定:

仓储费用须在货物全部出库前结清;否则,乙方可以对上述仓储货物采取留置等措施(有长期协议的参照长期协议)。

九、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尽可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等效。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件有效),货物出库并结清费用后自动失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宁波佳洋物流有限公司

日期: 20xx年1月24日日期: 20xx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