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九范文帮

位置:首页 > 工作报告 > 调研报告

机制的调研报告3篇大纲

本文目录机制的调研报告支行实行新监督工作机制的调研报告关于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的综合调研报告

现阶段全省地税系统人员年龄老化、激励方式单一、人管机制不活等问题。笔者认为要实行绩效管理,增强干部激励作用;实行文化管理,改变干部激励方式;改进人力资源管理,充分发挥干部激励功能。

机制的调研报告3篇大纲

干部激励机制是激励广大地税干部实现工作目标的重要保障。在新的形势下,如何有效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激发干部的工作活力和发挥干部的创造性,是各级地税机关有待研究和探索的课题。

一、当前地税干部激励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竞争激励的局限性。随着地税管理制度的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已初步确立,但存在诸多不足。公务员职业稳定性使得地税干部缺少竞争压力,干部队伍“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局面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地税干部受职位层次、年龄身份、表现机会、机构规格等条件影响,即使优秀提拔机会很少,非领导职务也是依人员所属机构的不同行政级别和规格设置不同,基层则晋升的空间就越小,受体制约束,严重制约了地税基层干部不断追求进步的积极性。许多优秀的干部多年得不到重用和提拔,施展才能的空间和机会越来越少;达到了一定的级别的干部“高枕无忧”,工作业绩是好是坏都影响不大,因此造成了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等消极心理的蔓延、干部积极性的挫伤和队伍战斗力的削弱。

(二)人员配备不均衡。现有人员配置是全省地税系统征管改革前实行机构改革并作部分调整到位的,没有真正的与经济税源相匹配,少数人管理大部分税款征收权,与多数人管理少部分税款征收权现象仍然存在。一些单位和领导对科学配备人员重视不够,人员调配没有实现“能职匹配”,人为造成“人才浪费”与“人才紧缺”两种现象并存,如工作分配苦乐不均,“鞭打快牛”和“因人设岗”的现象普遍。在交流轮岗过程中,工作能力强、工作态度积极的干部,大家都去抢;工作能力强或工作态度积极的干部,有一部分人抢;而工作能力不强、工作态度消极的干部,则被大家用脚踢。多年来,交流轮岗开展力度不够,使工作能力强、工作态度积极的干部缺乏足够脱颖而出的机会,而工作能力不强、工作态度消极的干部却能安身于人群之中,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得不到充分的调动,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明显不足。

(三)干部激励方式单一。各级地税机关大都实施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挂钩,以奖惩为主的制度,对于规范干部的日常行为,提高工作效率虽然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不能从根本上激发干部职工的工作潜能和工作积极性。因考核体系不完善,考评目标硬化、量化和细化的程度不够,不能针对不同岗位、不同层次的地税干部确定不同考核标准,很难对地税干部进行科学有效的进行考核,干部的工作实绩未能在考核中充分体现,“干多干少一个样”的现象依然存在。年度公务员考核,只对干部职工进行“德、能、勤、绩、廉”简略定性考评,多数停留在走过场,甚至于单位领导凭个人印象说了算,考评流于形式,考评的激励和惩诫作用难以得到真正体现。不时开展的竞赛评比活动的激励作用范围和时效也十分有限。

(四)薪酬分配的平均主义严重。做好做坏一个样,反正薪酬分配都一视同仁,你好我好大家都好的氛围下,没有谁愿意接受严峻的任务,谁冒尖了还觉得“脱离群众”,担心被嘲笑为“假积极”。这种情况下态度消极、能力差的同志即便能做好的工作也不一定会尽力去做,因为只要做得慢一点、差一点,就会有能人来帮他们做,甚至干脆就交给能人做了,所谓“能者多劳”,这样一来,优秀的没有受到奖励,反而是落后的赢得了“奖励”,目前对于工作消极、甚至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人缺乏相应的制约措施。

二、新形势下地税干部激励机制面临的困难

(一)受公务员工资制度约束,物质激励受限。推进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中央严令禁止在统一政策外增发任何奖金与福利,实施物质奖励有一定的难度,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激励较难实施。在现行公务员工资制度下,只能反映行政级别和资历的细微差别,公务员的工作业绩与实际才能难以得到真实反映,难以通过工资来体现激励机制,奖勤罚懒,激励能干的、高效的、有才干的公务员,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很难充分发挥。

(二)受垂直管理的影响,政治激励受限。在1997年国务院决定地税系统省以下实行“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所在省地方税务局机构垂直管理起,地税系统较为普遍地出现了一些我们不愿看到的现象,如需要进来的人才进不来,进来了不努力工作的又出不去。近年来在干部选拔任用上大力推行竞争上岗和公推公选的竞争激励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竞争激励不足、范围偏小的问题。多年来,公务员的成长发展、工作环境的改善主要依靠职务晋升,在领导职务职数受到严格控制的前提下,以来省局参照党政机关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做法,突破非领导职务职数的限制,将非领导职务晋升作为激励干部、提高待遇的重要途径。尽管各县区局现有非领导职务的数量已经远远超过相应职务的规定数量,因历史“欠帐”太多,仍难以满足多数人的需要,已经然成为一个难以破解的现实难题。

(三)受干部年龄结构影响,精神激励受限。垂直管理以来,萍乡地税系统只为解决遗留人员择优考录20人,招录6名公务员和6名计算机人员,目前全系统在岗人员平均年龄40.4岁,其中30岁以下人员仅占总在岗人数的9.2%,36至45岁的人员占总在岗人数的56%,46至54岁人数占总在岗人数的20.57%。36岁至45岁年龄段人员所占在岗总人数的比重最大,且比重呈年年上升趋势;30岁以下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还不到10%,年龄结构形成断层,年龄老化现象严重。由于职务设置有限性,使一些干部感到晋升渺茫,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一些干部甚至产生厌学情绪,认为“学得越多,干得越多,责任越大,风险越大”,对学习和培训产生很强的抵触情绪。部分干部思想消极被动,工作面貌不佳。少数干部工作缺乏热情,缺乏动力,工作效率不高,拖拉散漫。

三、完善干部激励机制的对策

(一)实行绩效管理,增强干部激励作用

1、克服当前绩效管理试点中认识偏向。在开展绩效管理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偏向,主要表现在追求“全面、精细的绩效指标”,把绩效管理当成是全面管理;用绩效考评代替绩效管理,局限于以兑现奖金的方式结束整个绩效管理过程;绩效辅导是浪费时间;认为绩效管理只是人事部门的事。这些偏向如不能采取措施加以预防或纠正,就会对绩效管理的开展带来阻力。因此要认识到绩效管理仅仅是全面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绩效考评是绩效管理的一个过程,是寻求绩效改进的机会,绩效改进和提升才是绩效管理始终追求的目标;绩效沟通是绩效管理非常重要的要求和活动,良好的绩效沟通会解决80%以上的认知问题,其激励作用比单纯的奖惩好得多;绩效管理是全局性的工作,领导的参与对绩效管理的导入、实施和改进起着决定性作用。

2、完善绩效考评和加强绩效改进。一是完善现行的绩效考评,改变只注重最终成绩不注重过程的不科学考评做法,重视和强化对地税人员日常工作绩效考评,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税务干部进行考评时设定不同的考评指标。如一线征收人员主要考评业绩,在业务工作上较容易评估,考评以定量为主;机关人员则重点考评其在能力方面的绩效,考评以定性为主和动态式考评相结合。二是充分利用信息化的管理平台开发绩效考评管理软件,简化考评操作、提大学联考评效益,增强考评的客观性和时效性,提高透明度。运用统计技术对考评结果和薪酬兑现进行综合分析和处理,提供多角度的查询和统计功能,通过权限管理,被考评人可以浏览考评情况,包括考评得分、以事实为依据的成绩和不足、评议结果等,实现信息共享。三是绩效改进。根据绩效分析的结果,针对问题的根本原因举一反三地制定有具体的绩效改进计划,确保有效实施,达到绩效改进效果,真正解决问题,不再发生预防问题。

3、运用绩效结果。一是将绩效考评的结果运用到绩效奖金分配。将地税系统的绩效管理方案报批市委市政府,政府下发抄告单划拨绩效奖金,在地税干部工资中增加一项绩效工资,将地税干部的个人绩效和单位绩效与工资管理紧密挂钩,逐步建立起以业绩论“英雄”,以绩效“行赏”的收入分配体制,使“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得到有效的根治。二是运用于岗位调配和职位变迁。通过对考评结果的分析,可发现地税干部的工作表现与其岗位的匹配问题,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岗位置换;根据考评反映的个人现有工作能力,参考考评结果作为职务变迁的依据。三是运用于评优评先。考评结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优先评为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优秀公务员等,优先享受外出考察和带薪休假等。四是运用于培训教育。通过分析考评结果,发现个人与组织要求的差距,将做得不够好的方面列为今后培训和发展的方向。

(二)实行文化管理,改变干部激励方式

切实推进地税文化管理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实行地税文化管理最主要的体现就是人文关怀,提倡人性化管理,通过潜移默化真正发挥地税文化强大的激励功能。

一是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告诉我们,人的需要是多层次的。地税干部有最基本的物质方面的需要,也有更高层次的情感、荣誉以及自我实现的追求。在保障其基本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后,更应着眼于保障地税干部更高层次需求的实现。强化物质激励,在政策范围内,尽可能改善干部福利待遇,满足广大干部不断提高的生活需要。在当前物质激励弱化的时候,精神激励当成为干部激励的重要手段,通过表扬、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方法,引导干部争当先进,实现自我价值,增强干部对地税事业的归属意识和自豪感,从而把个人的发展同地税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文化氛围中获得“双赢”。

二是注重实施情感激励。古人云:“感人心者,莫关乎情”。各级领导干部要注重加强与干部之间的思想交流与沟通,以春风化雨般的方法实施良好的情绪疏导和压力管理。把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要将干部的工作环境、生活待遇等要求记挂在心,切实为他们解决在住屋、健康、保险以及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后顾之忧。通过多做稳人心、暖人心、得人心的有益之事,使大家切身感到地税就是自己的大家庭,增强与地税共兴共荣的责任意识。要尊重和支持干部的工作,使每个干部的心理目标与本单位所要达到的目标相一致。同时领导者自身要着力培育个人感召力,切实增强其非权力影响力,通过彰显个人魅力达到有效激励干部的目的。

三是大力实施荣誉激励。人不仅要有物质基础和精神动力,更需要社会尊重,地税干部更是如此。通过通报、会议、内外网以及电视等手段和渠道,对先进事迹进行表扬和宣传,对不良行为进行批评,营造典型示范效应。进一步加大评先奖优的范围和奖励力度,特别是要向基层税管员倾斜,为基层干部成长创造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和机会,为工作表现突出、成绩优异者,多提供学习和外出考察机会,使其有机会更新知识,开阔视野,学习和借鉴发达地区先进的工作方法和管理理念,从而有效持续地激励地税干部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实现其自身价值。

(三)改进人力资源管理,充分发挥干部激励功能

要树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和和借鉴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先进经验,从原来的以管事为主转变为以管人为主,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把精力放在管人上,领导亲自关注人的培养,改进对人力资源的管理。

一是做好人力资源配置,将合适的人放在合适的岗位上,做到适才适所。当前,地税干部素质参差不齐,提高干部素质不能期望人人都成为业务骨干。人事部门要建立科学评估全体地税干部工作能力、综合素质、专业特长的人才数据库,开展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分析,对职位进行分层分类管理,依据岗位能力需求和岗位条件以及地税干部自身意愿科学配置人力资源,按岗配人,形成阶梯型或者宝塔型的人力资源配备模式,力求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二是加大干部交流轮岗力度,多岗位交流锻炼干部。多岗位交流锻炼干部,往往有助于干部突破工作范围的局限,激发干部振奋精神和开拓创新的意识,增强工作主动性和责任心,不断提高干部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充分发挥自身潜能,找到施展才能的最佳位置。通过干部交流轮岗,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双向选择”,使“工作态度积极、工作能力强”类干部脱颖而出,满足其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使“工作态度消极、工作能力差”类干部无法在人群中藏身,激发其增强工作主动性和责任心。

三是完善竞争上岗机制,形成能上能下的局面。要破除“官本位”思想,教育引导地税干部正确认识和对待职务的升降,创造出良好的“能下”、“能出”环境;创新干部能上能下机制,全面推行任期制、聘用制,建立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研究配套政策,合理安置被调整下来的干部,并对重点对象进行跟踪考察,对工作需要、有能力的干部可经过考核重新提拔使用,真正体现能上能下和任人唯贤的用人政策;要畅通监督渠道,积极发挥特邀监督员队伍的作用,注重考察、考核和举报、信访等渠道收集信息,建立完善的全方位监督体系,提高干部队伍的自我管理、自我完善的能力,为优化用人制度提供可靠保障。

四是完善“进出口”机制。拓宽人才进口,拓宽进人渠道,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大力引进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不断满足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需要。改革现行退休制度,进一步拓宽地税干部退出的主渠道。针对当前地税干部年龄结构老化的现状,适当降低退休年龄或缩短提前退休的最低工作年限。“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切实完善地税干部“进出口”机制,保持地税队伍充满生机与活力。

支行实行新监督工作机制的调研报告机制的调研报告(2) | 返回目录

一、县(市)支行实行新监督工作机制的成效:

XX年9月,县(市)支行实行了新的监督工作机制,在新体制的运作下,县(市)支行的监督资源得到有效整合,解决了人员数量不足与岗位内控制度约束之间的矛盾,形成了监督合力,监督活力明显增强,监督效能明显提升,阶段性成果初步显现,主要表现在:

(一)确立了监督部门的独立地位。实行“派驻制”后的监督机构,较好的理顺了监督机构的隶属关系,与人民银行集中统一的领导体制相适应,真正体现出监督与被监督的制约关系,消除监督工作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制约,使人民银行监督机构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支行监督部门独立地履行监督控制职能,保证监督的权威性。

(二)建立了灵活的监督机制。县(市)支行建立了新的监督工作机制后,坚持了三个相结合:即定期监督和不定期监督相结合、专项监督和全面监督相结合、静态监督和动态监督相结合。具体表现为:对支行“权、钱、人”等重点部门和要害岗位人员执行制度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根据中支纪委的工作部署,对苗头性问题,适时实地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各类案件和风险事故易发领域开展重点监督检查;为避免出现监督的“盲区”和“真空”,有计划地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对支行办理业务、开展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迅速作出反应,全程跟踪监督;对支行的重大决策、大宗财务开支、领导权力运行和中层干部的履职情况实行全方位、不间断的监督,充分发挥了纪检审计室处于监督管理的最前沿的重大作用。

(三)监督工作实现了“优势互补、团结协作、共同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是人民银行党风廉政建设、行业作风建设和查防案件的重要监督部门,内部审计和事后监督部门则是人民银行重要的业务监督部门,三者都对强化内控、防止腐败、加强人员和业务管理以及监控资金风险、决策风险负有重要的监督职责。由于纪检、内审、事后监督在监督方向具有趋同性、核查范围具有一致性,形成了监督工作重点的互补性。整合后的监督机构较以往也更具独立性、权威性、有效性,因此,监督部门在监督工作中更容易做到统筹考虑,注重监督力量的合理利用,减少重复检查。

二、县(市)支行新监督工作机制运行过程中的难点:

(一)监督人员和监督工作缺乏绝对独立性

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纪检监察审计室作为人民银行的内设职能部门,其监督人员和监督工作是在本行领导下开展,监督部门与被监督对象在本单位处于平行地位,监督人员的编制、人事关系、福利待遇、考核评比等都在县(市)支行,作为县(市)支行的一员,从年度考核到评先评优,到职称、职务晋升,无不跟支行有着不可分割的利害关系。所以,县支行的监督人员没有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支行的业务状况和内控状况进行监督,使监督部门难以处于超脱的地位,影响监督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不能为领导和上级行的决策提供很好的决策服务。

(二)目前人民银行内部监督缺乏行之有效的处罚细则,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对查出的违规问题只能提出建议并督促其整改,而对被监督部门拒不执行的情况却无权处理,往往不了了之,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监督部门的权威性,影响了监督人员对违规违纪问题查处的积极性,导致监督效果不佳。

(三)监督技术手段落后。随着人民银行各项业务的电算化水平和操作手段的日益提高,过去的监督方法仅局限于围绕报表、账簿、凭证、规章制度开展查账、找问题、提建议、写报告等传统思路,难以提出具有重要价值的监督信息,使监督的价值难以得到提升。目前,人民银行各部门相继推出了适应自身业务的系统软件,而监督部门缺乏一个较完备的专用系统软件,在监督手段上利用计算机辅助的软件开发和应用仍处于空白。监督手段依然是以查错纠弊的真实性审计和对照制度检查为手段的合规性检查为主,而对于可能出现的普遍性和一般性风险及其后果缺乏必要的风险提示与预警。

三、对完善县(市)支行监督工作机制的建议:

(一)对县(市)支行的监督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由上级行委派监督工作人员,将监督人员的人事、工资、考核,晋升等与县(市)支行脱节,保持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超脱地位,使其与被监督单位和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降到最低限度,监督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来自内部因素的影响就会减少,这有助于客观、公正地进行业务评价和廉正监督,最大限度地提高监督工作人员执业的独立性。

(二)建立责任追究和处罚制度。对于明知故犯、屡查屡犯的要考虑进行责任追究,并根据问题性质、引起的后果等进行必要的惩戒。处罚的形式可以多样,包括罚款、纪律处分、警告、书面检查,还可以与责任人的考核挂钩,以此增强工作人员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的意识,减少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

(三)探索科学、高效的监督技术手段和方法,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开发监督资料信息系统、内控风险评价系统等,将风险控制与利用计算机载体有机结合,拓展监督发展空间。

(四)实行监督工作人员交流制度。各支行的监督工作人员在一个行工作要有一定的期限,避免工作久了产生人情因素。通过交流还能够最大限度地整合人民银行监督人才资源,有利于监督工作人员的专业经验交流,也有利于业务技能水平及专业胜任能力的提高。

(五)健全监督人员的职业准入制度。人民银行对监督人员的职业准入应做出明确规定,并建立科学规范的考核机制,例如实行审计人员持从业资格上岗等。对人民银行的监督人员,应对其学历和工作经验有硬性要求,同时还要对监督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进行经常性的考核,对达不到标准甚至违反职业道德的工作人员予以处罚或取消其从业资格。

(七)实行监督质量评比制度。包括形成规范的监督质量考评制度、监督人员绩效考核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当好管理决策层的顾问和助手。每年对在监督检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监督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可以极大地调动监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关于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的综合调研报告机制的调研报告(3) | 返回目录

20世纪80年代初,党中央根据改革开放后社会治安的新形势和发展趋势,审时度势,提出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的方针。二十多年来,全国各地不断开展了各种形式的严打斗争,有力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XX年4月以来,各地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开展了为期两年的严打整治斗争,实现了社会治安取得新的明显进步的目标。在这次严打整治斗争告一段落后,面对社会治安的新形势,各地区各部门围绕如何全面贯彻严打方针,巩固严打整治斗争成果,保持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开展了专题调研,取得了丰富的调研成果,深化和统一了对贯彻严打方针的认识,提出了全面贯彻严打方针,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的新任务新要求。

一、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的意义

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重要方针,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必须长期坚持。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就是系统地、规范地、经常地贯彻严打方针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方式,是对“严打”斗争经验和做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这一工作机制,是为了改进严打方式,把严打方针贯彻落实到侦查破案、批捕起诉、定罪量刑、监管改造等各个执法环节和日常工作中去,增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是政法部门实践“xxxx”重要思想,贯彻党的xx大、xx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需要。“xxxx”重要思想是新世纪新阶段全党全国人民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根本指针,也是开展严打工作的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政法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专门力量,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必须按照“xxxx”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严打方针,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在日常社会治安工作中切实体现严打方针的要求,突出重点,对犯罪分子坚持露头就打,始终保持主动进攻的高压态势,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长期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实现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的xx大、xx届三中全会强调指出,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既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也是其顺利推进的重要前提。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正是为了更好地贯彻严打方针,更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严格执行法律和政策,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活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适应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是人民群众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的法制保障。严打方针对刑事司法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把严打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确保严打方针对刑事司法的指导更具有稳定性、连续性,从而更有力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制的尊严和统一,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三)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是应对复杂治安形势的需要。当前,我国仍处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和利益关系日趋多样化,人财物和信息流动频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但社会管理和治安防控却相对滞后,加上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及外来暴力、~等腐朽文化渗透等原因,滋生和诱发违法犯罪的因素增多,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并呈现出新的特点:犯罪总量增加,恶性程度提高,社会危害性加大,隐蔽性增强;犯罪手段升级,智能化程度提高;黑恶势力犯罪仍然存在,犯罪组织化趋势明显,抢劫、盗窃等侵财犯罪和涉毒犯罪居高不下;犯罪人员呈现低龄化趋势,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上升等。新的形势对严打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与时俱进,创新严打方式,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及时对治安形势进行评估和预警,适时和有针对性地部署工作,确保及时、有力地打击犯罪,保障社会秩序长期稳定。

(四)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是运用和发展严打经验,改进和深化严打工作,提高打击针对性和实效性的需要。严打方针提出以来,各地创造积累了许多工作经验。这些经验主要有: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增强严打整治斗争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严打与整治相结合,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政法部门依法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格公正执法,保证办案质量和效率;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就是将严打工作经验制度化,将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规范化,使这些经验和方法在日常工作中得到坚持和运用。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也是解决各地在严打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的需要:在打击方式上,有的地方严打方式单一,注重轰轰烈烈的集中行动,忽视日常对犯罪的打击、防范工作,严打实效性差;在组织实施上,有的地方行动前的准备不足,针对性不强,习惯于“拉网式”大清查,没有因地制宜确定工作重点和方式,效果不明显;在政策把握上,有的地方只注意从重的一面,忽视依法从轻处理和~保障工作,文明执法水平也有待进一步提高;在发动群众上,不少地方群众并没有真正动员起来,还没有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氛围;在保障措施上,有些地方经费不足,影响了严打的效果等等。为此,要通过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解决严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起一套有效实用的经常性工作制度,切实加强日常打击处理工作,提高严打质量,巩固严打成果。

二、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的具体内容

综合研究各地的经验、做法和意见,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主要可以包含以下内容:

(一)治安形势分析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准确地评估治安形势,对治安和犯罪问题适时预警,是打击工作正确决策的

前提条件。对这一机制的总体要求是: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一定时间和范围的犯罪信息准确收集,迅速研判,及时传递,掌握犯罪发生发展的规律,为打击行动及时提供信息支撑。这一机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建立科学的治安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主要数据包括:报警案件、作案人员、治安乱点的情况,公众对治安状况的反映和可承受程度,治安预警应对建议等。建立治安信息评估和预警的指标体系,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央和地方政法部门协同统计部门积极进行探索、实践,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指标体系。

二是建立畅通的治安信息监测通报网络体系。要建立严格的治安信息采集责任制。公安机关的治安信息采集单位要及时、准确、负责地统计有关治安信息,建立治安信息收集和通报制度。政法部门还应建立治安信息调查摸排制度,主动获取治安信息,确保涉及犯罪的重要信息得以及时掌握、及时通报。

三是建立治安信息研判制度。各级党委政法委、综治委和政法部门要建立治安情况研判制度,定期听取治安情况的报告,研究分析治安形势,找出发案规律,准确预测犯罪走势,为预防、打击犯罪提供决策依据。

(二)工作决策部署机制。根据对治安形势的分析评估,作出科学决策,是全面及时贯彻严打方针,顺利开展严打工作的重要保障。对这一机制的总体要求是:充分利用收集的治安信息,及时组织进行综合研究,准确确定一个时期,一定范围突出的犯罪和治安问题,迅速作出决策,因地制宜部署打击重点、打击方式,统筹调配警力和群防群治力量,组织推动严打工作方案的实施,确保打击犯罪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这一机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党委、政府统一决策部署。贯彻严打方针的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发挥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和政治优势,坚持党委、政府统一决策部署,组织动员政法部门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建立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等有关部门参与的指挥机制,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协调、整合政法各部门的力量和社会力量。中央和省一级着重从宏观上、战略上和方针政策上,把握严打的方向,加强对各地的检查、指导和协调。把具体决策部署的主动权尽量交给市、县一级,由基层因地制宜进行部署,做到什么时候犯罪突出,就在什么时候打击,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什么治安问题严重,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哪里治安混乱,就重点整治哪里,努力提高执法效率和办案质量。

二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政法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各级党委、政府关于严打工作的部署,认真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方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合理调配警力,突出打击重点,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严打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刑事政策运用机制。对这一机制的总体要求是:正确理解和全面执行严打的刑事政策,把刑事政策贯彻到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改造等各个执法环节中。坚持依法办案,坚持稳准狠,坚持宽严相济,正确适用法律,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处,使无辜者依法得到保护,把打击重点始终指向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活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一机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严打方针所包含的政策性内容。主要是理解和处理好两个关系:处理好“依法”与“从重从快”的关系,做到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在法定的时限内从重从快,同时宽严相济,依法应从轻的就从轻;处理好“从重从快”与“稳准狠”的关系,做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统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一。

二是准确界定和把握严打的对象和范围。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的对象是在一定区域、一定时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要突出严厉打击的重点,有效整合司法资源。在严打工作中,要特别注意执行政策,特别注意~保障,特别注意文明执法。

三是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教育挽救大多数。对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分子,按照法律规定该从轻的依法从轻,该释放的依法释放。对于初犯、偶犯、过失犯、从犯,特别是未成年犯,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从轻处理;对于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依法判处缓刑。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表现好、符合法定条件的在押犯,依法予以减刑、假释。

四是针对新类刑犯罪不断增多的情况,及时研究、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建议,努力完善刑事政策和刑事法律制度,不断解决打击犯罪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为严打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律保证。

五是总结和运用严打斗争,尤其是这次严打整治斗争的经验,坚持打击与整治、打击与防范相结合。这是新形势下贯彻严打方针的探索。实践证明,把严厉打击与重点整治结合起来,把打击刑事犯罪与加强治安防范结合起来,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有利于巩固严打成果,有利于实现社会治安的持续好转。同时,在贯彻严打方针中,要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把严打与严控、严管、严防结合起来,着力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犯罪问题。

(四)政法部门配合制约机制。政法部门之间依法互相制约、互相配合,是刑事司法规律的反映,是贯彻严打方针、执行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是发挥政法部门整体效能,有效打击犯罪的实际需要。对政法部门配合制约机制的总体要求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政法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制约,协同作战,形成整体合力,确保及时有力地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这一机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健全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之间的协作配合制度。要适应市场经济和全面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健全“多警联动”制度,形成以刑侦专业队伍为主力军,诸警种优势互补、协同作战的格局。完善以指挥中心为龙头的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各警种的协作,提高联手侦破案件的能力。

二是加强政法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监督制约。建立健全政法机关之间的情况通报等工作制度,对重大案件、疑难案件,做到快侦快捕快诉快判。依法加大政法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力度。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有关程序,完善检察机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所监督等工作制度。政法各部门要在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在监督制约中配合、在

配合中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

三是加强区域间政法部门的协调配合。由协作区域的上一级政法部门负责,建立区域间协作联动机制,全面加强区域间执法的协作,逐步形成跨地区联动的治安工作格局,在信息沟通、线索传递、调查取证、抓捕人犯等环节上加强协调配合,特别是在追逃、侦破系列案件、打击跨地区作案等方面更要加强合作,发挥整体作战的优势,提高打击犯罪的整体效能。

(五)督查考评和激励机制。对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是保证严打方针全面得以贯彻落实的重要措施。对这一机制的总体要求是:建立科学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对各执法环节贯彻严打方针的工作进行科学考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严格奖惩,完善激励办法,促进严打方针的贯彻执行。这一机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做到定性评估与定量统计相结合,实事求是地反映贯彻严打方针的实际状况。考评内容包括对当地治安形势的估价,严打决策部署情况,严重刑事案件是否得以及时侦破,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是否得以及时批捕、起诉并被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刑事政策法律是否得到正确适用,人民群众对治安状况的满意率是否有所提高等。要从实际出发,区分不同地区的情况,制定分类考评标准。将共性的、具有代表性的定量和定性指标,作为普遍督查考评的标准;对于地区特点明显的,制定个性化的督查考评标准,以客观、真实地反映一个地方、一定时期内社会治安工作的状况。

二是认真组织实施督查考评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政法各部门自行对本系统贯彻严打方针的情况进行自查、督查和考评。对贯彻严打方针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扎实、贯彻严打方针不力,严重刑事犯罪长期得不到惩治、社会治安秩序长期混乱,或发生严重影响稳定的治安问题的地方和部门,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要把督查考评的情况,及时反馈到决策机关,以便适时调整部署,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和协调。要把考评结果作为评定工作实绩、晋职晋级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认真及时兑现。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不断完善督查考评的标准和方法,防止弄虚作假等形式主义问题的发生。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督查考评相结合,日常督查考评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六)经费保障机制。经费保障是政法部门贯彻严打方针的物质基础,是各项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有效运行的基础条件。对经费保障机制的总体要求是:各级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大力加强严打经常性工作的经费保障,既要保证大要案专项办案经费,又要保证政法机关日常打击犯罪的经费。这一机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切实把办案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争取财政给予足额保障。同时,加大对贫困地区办案经费的转移支付力度,保证贫困地区严打经常性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加快科技强警的步伐,不断改善政法部门的技术装备和工作条件,切实提高政法工作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程度,实现由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的转变,为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破案攻坚能力,提供技术保障和物质保障。

三是政法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财力和物力,合理调配资源,保证工作重点,厉行节约,避免浪费,把有限的资源用足、用好。

上述几项机制,构成了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的主要内容。这些机制各有侧重,互相联系,要充分发挥其整体作用,确保严打方针的贯彻执行。治安形势分析评估和预警是前提,决策部署是核心,运用刑事政策和政法部门配合制约是关键,督查考评是手段,经费保障是条件。这些机制还要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

三、全面贯彻“xxxx”重要思想,确保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的有效运行

(一)以“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提高认识,增强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目前,我国的社会治安形势总体上是好的。经过为期两年的严打整治斗争,刑事犯罪大幅度上升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治安形势明显好转,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增强。但是,治安形势仍然不容乐观。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发展时期,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党和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工作的要求更高,政法部门的任务繁重。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的领导必须站在实践“xxxx”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严打方针的长期性和重要性,自觉地用“xxxx”重要思想统领严打和社会治安的各项工作,按照“xxxx”的要求,牢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政治和社会责任,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认真总结二十多年来严打工作的经验和不足,自觉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习惯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转变执法观念,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式,积极推进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的建设,真正把严打方针贯彻落实到日常的执法工作中去,切实增强严打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大力推进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的建设。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社会治安工作的重要内容,提上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联系实际,认真贯彻严打方针和中央关于严打工作的总体部署,关心和支持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的建设,组织、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深入研究,提出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的基本思路和工作方案,认真解决经常性工作机制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尤其是人财物等保障方面的问题,推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的顺利建立和有效运转。加强对严打经常性工作的指导,定期听取治安情况的汇报,把握治安形势,及时作出工作部署,加强对贯彻严打方针工作的检查、督促和协调。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加大打击力度。对于重大案件尤其是涉黑案件,党委、政府要全力帮助政法部门排除干扰。充分发挥党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动员组织各部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严打工作的浓厚氛围。建立和完善不同层次的严打工作责任制,确保责任到部门、到单位、到个人。

(三)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加强指

导和协调,积极帮助政法部门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组织政法各部门继续深入研究,认真总结、推广建立经常性工作机制中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推进该工作机制的建设。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确保正确适用刑事政策和法律,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加强对严打督查考评工作的指导,充分调动政法部门打击犯罪的积极性,确保严打方针落实到日常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

(四)政法各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抓紧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各级政法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继续组织人员系统总结严打工作的经验教训,深入实际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的建设。从总体上看,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的工作还处于探索和初创阶段,没有现成的固定的模式。上级政法部门要加强指导,把中央的要求与本地本部门打击犯罪的实际工作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要着眼于严打工作经验的系统化和制度化,认真总结历次严打斗争的经验,将其转变为经常性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在实践中长期探索,不断予以丰富、发展和完善。建立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的目的在于促进和推动严打方针在日常工作中得到落实,要注重工作机制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要突出地方和部门特点,充分利用、整合现有资源,避免资源浪费。

(五)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为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提供组织保证。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继续高度重视,坚持不懈地抓好政法队伍建设。要结合学习贯彻“xxxx”重要思想和“公正执法树形象”集中教育活动,用“xxxx”重要思想武装全体干警,重点抓好执法为民的思想教育,切实端正执法思想,牢固树立群众观念,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法为民。要教育干警充分认识建立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在日常工作中贯彻严打方针的重要意义,增强贯彻严打方针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坚持从严治警,纯洁队伍,重点抓好各级政法领导班子建设,适时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项治理,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严把进人关,加强教育培训和实战训练,提高侦查破案的能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高贯彻严打方针工作的水平。严打经常性工作的各项措施,归根到底要在基层政法单位落实,要把队伍建设的重点放在基层。继续加大从优待警的力度,从政治上、待遇上、生活保障、物质保障等方面关心爱护这支队伍。适当增加治安复杂地区的警力编制,确保打击犯罪的实际需要。根据新的治安形势,通过改革科学配置警力,切实精简上层,充实基层,做到警力下沉,警务前移,最大限度地把警力放在第一线,整合基层各种力量,充分发挥整体效能,确保严打方针落实到基层。

标签:调研 机制 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