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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孔一兵 农民工欠薪案件法律援助的调研报告

农民工欠薪案件法律援助的调研报告

法学院孔一兵 农民工欠薪案件法律援助的调研报告

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自然的关注着法制的发展和建设,“农民工”是当今比较热门的话题,同时是值得关注和关心的群体。XX年10月24日温总理亲自为农民工讨薪的行动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清欠”大潮。

诚然,工资对于农民工来说是全部的生活寄托,一旦没有保障,发生拖欠,极易引发社会矛盾,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影响当今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同时,被寄回家乡的工资,具有外溢效应,是农村最重要的资本积累,一旦被割断,将不利于农民的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着眼于此,本文将调研目标定为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他们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没有优越的生活条件、没有足够的力量保护自己为自己伸张正义,这样一个群体在遭受到不公平待遇时他们是如何面对的?他们采取了什么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社会上是否有这种机构援助他们?通过对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处理农民工欠薪个案的分析基础上,并采取随机问卷调查的方式,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度思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农民工欠薪个案调研

(一)案件介绍

XX年4月22日至9月末,肖某承揽了沈阳太美幕墙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四处工地的网架工程。随后,肖某雇用康文泉等23名农民工,并约定了劳务报酬标准。这些农民工在工地如约付出劳动后,却分文未得。农民工们多次找到沈阳太美幕墙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和肖某索要应得的工钱,但对方却拒绝支付,致使23名农民工生活无着,甚至露宿街头。

10月25日,沈阳市总工会的农民工维权车在街上宣传时,遇到了走投无路的康文泉等人。总工会经协调未果,就将23人介绍到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的3名律师及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孙辉、刘越岭、李静、张连华四名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共同代理此案。

(二)案件结果

苦干了5个多月,23名农民工的工钱却迟迟得不到兑现。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这些农民兄弟终于讨回了自己应有的权益。12月12日下午,皇姑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肖某给付康文泉等23名农民工工资计4万余元,被告沈阳太美幕墙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至此,拖欠半年的工程款终于有了着落,23名农民工可以回家安安稳稳地过新年了。

二、调查问卷统计结果的分析

1、了解法律援助手段

农民工是一个知识含量较低的群体,他们了解社会动向的方式很单一,他们没有机会看电视。看报刊杂志,对于他们来说也只是在闲暇时间,互联网就更不用提了,对于他们来说是天方夜谭。根据调查显示,他们了解法律援助的方式最多的是报刊杂志,最少的是互联网,其余三项所占比重适中,这就不得不让我们沉思,运用什么手段才能让这个弱势群体了解到这种捍卫自己权利的方法,据调查可见应该在报刊杂志上大肆宣传,同时增加法律援助中心的宣传活动,真正做到“服务于群众”。

2、法律援助的知晓度

在调查的人中我们统计到有69.4%的人听说过法律援助,但是在农民工群体中对法律援助这一概念的理解还存在着较大的偏差,在100位调查对象中,仅有6位(5.4%)正确回答了法律援助所包含的内容。

三、对策和建议

通过对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处理农民工欠薪个案的分析,结合社会问卷调查的结果,本文认为,要想真正解决好“农民工欠薪”问题,需要全社会各个部门的通力合作。为此,本文从七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普法教育宣传,突出强调重点

由于调查中我们发现,当今在维护农民工权益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并非是农民工缺乏维权意识,而是维权能力相对较低。因此相关部门有重点地加大关于维权能力的教育,如保存能够证明与雇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欠条、结算单等有效证据,同时要求在书面证据上记载“劳动量”、“应付工资”等必要内容。其次,要向农民工宣传党中央和各级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向农民工解释各级司法机关的审判程序和诉讼风险。使得农民工既能打得起官司,又能打得赢官司。

(二) 要坚持以人为本,灵活处理农民工突出的困难

对于因长期工资被拖欠或突发事故使生活陷入困境的外地民工,采取先行办理制度,打破地域和管辖限制,以首问负责形式让援助工作人员直接介入实施法律援助,帮扶和解救民工出危难后,再补办相应的法律援助手续。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

(三)修改并完善现行法律制度,制定专门的有关法律援助方面的法律法规,解决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障碍

我国现有的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在实现民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仍有不适应形式发展的地方。首先,应在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解决送达难的问题。通过了解我们发现包工头在拿到农民工工资后卷款逃走的案例时有发生,而这些包工头和农民工往往都是同乡,但是却要到外地诉讼,既给法院的送达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也不方便原、被告应诉,故应立法许可法院将此类案件在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转移。第二,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界定范围过于狭窄,一是对于个人雇佣个人进行劳动的,不作为劳动关系处理,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劳动仲裁的使用范围,既不能充分发挥仲裁机构的优势,也增加了法院的案件压力;二是建筑企业将工程分给包工头,而包工头再雇佣民工施工的案件中难以确认建筑企业与民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给司法过程带来了不便。因此,应在劳动法中明确建筑企业与民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利于民工权益的维护。

(四)增加人员投入,保证援助需求及时得到满足

针对农民工追讨拖欠工资时间集中、民工集中、工地分散等问题,在每年清欠工作集中的时间段,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者值班力量,保证求援民工随时给予援助,以方便民工咨询和投诉。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和群体性事件,还应制定应急机制,以保证及时调处和解决重大事项和群体性事件。同时,可以发动当地大学生的力量,让他们投入到活动中来。

(五)政府应大力加强对公益律师队伍的扶持,并且在政策上给予私人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案件更大的激励

在美国,从第一代ngo公益律师发展到今天获得了完善的激励、保障机制,经过了几代人的努力。在经济发展迅猛的中国,尤其在首都北京这个过程肯定能缩短,只要政府厘清思路,加大投入和宣传,降低资质认证门槛,并予以税收上的优惠和减免,一定会有大批私人律师加入到公益队伍中来,为农民工“讨薪”维权大开方便 之门。

(六)是要延伸服务到执行,突出法律援助实际作用

为了及时解决农民工的实际困难。对外来务工农民因长期拖欠工资或因突发事故身体造成严重残疾致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的法律援助案件,要推行农民工案件协助执行制度,在案件办结后,承办者协助受援农民工申请执行,通过积极协调执行机构,帮助查找被执行人及财产,保证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执行。

(七)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通力合作,相互协调,增强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力量

我们认为,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仅靠法律援助、司法救济是远不够的,劳动部门应充分发挥事前监察、纠错、处罚职能,加大对违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同时对于仲裁案件,应提高工作效率和案件的审理质量,切实减轻司法部门的负担。同时两者还要合作调动社会舆论,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关怀,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唯有如此,才能严密法网,为农民工的血汗钱设立可靠的保障线。

希望可以通过实践报告的形式,着实的反映一些社会问题,为国家、政府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一些帮助和现实意义,同时衷心的希望农民工这个弱势群体,能够在我们大家的帮助下解决好自己的困难,不再出现走投无路,沦落街头的惨状,希望农民工本身可以强大起来,充实自己,拿起有力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尊严和权利。

最后衷心的希望这个调研报告可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愿我国的法制更加健全,愿我们可以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运用到实践中来,理论联系实际,为我国人民构建一片可以自由飞翔的蓝天!

报告人:孔一兵

XX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