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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遭受家庭暴力问题的调查报告

家庭中对女性的暴力行为是对女性人格尊严、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权利的粗暴侵犯与践踏,也是对女性的心理等方面的严重损害和摧残。2019年下半年以来,金坛市妇联共接到各类妇女来访、来信、来电65起,其中自述遭受家庭暴力的24起,占36%,遭受严重家庭暴力(构成轻伤及以上情形)的5起。家庭暴力不仅给女性自身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危及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折射出了女性当下整体的生存状态,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措施遏制这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女性遭受家庭暴力问题的调查报告

一、金坛市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分析

1.家庭暴力多存在于“四低”的家庭成员中,即施暴者和受害人的年龄较低,经济收入较低,文化程度较低,就业层次较低。但是近年来,偶有高级知识分子家庭也存在家庭暴力现象。例如2019年我妇联接访的一起诉调对接案件中,夫妻双方均有固定工作,丈夫为我市一家学校的副校长,但由于夫妻感情不和,丈夫常常对妻子施以暴力。

2.由于婚外情等其他家庭矛盾引发家庭暴力。近年来,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变化,贪恋婚外情导致家庭暴力的情形占到了一定比例。一些男性在外与“二奶”长期非法同居,生儿育女。妻子稍有反抗,便会招致家庭暴力。2019—2019年,在来访接待中,因为婚外情而导致家庭暴力的情形占到了26%。除此之外,婆媳等家庭矛盾、父母分家析产等琐事也会引发家庭暴力。如我市妇联接访的一起家庭暴力案件中,丈夫将妻子的手指咬至骨折,起因就是妻子与婆婆之间关于修葺房屋由谁出钱的问题。

3.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大部分受暴女性尤其是容忍暴力的女性往往受传统道德的影响很深,认为男人施暴很正常,不敢理直气壮地对暴行进行控诉和反抗;有的受暴妇女出于自尊,怕说出去很丢人而选择默默忍受。传统与现代理念的冲突造成了大多数人的沉默,2019年下半年,我市参与了十年一次的全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几乎没有女性愿意谈及家庭暴力的问题。而凡是纳入妇联接访情形的家庭暴力多造成了妇女身心的严重伤害或涉及婚外情等情形。

二、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分析

一是两性在资源占有方面的差距,最终导致女性经济上的弱势地位、政治上的无权状态、文化上的消极评价。新中国成立后,两性平等参与经济活动和同工同酬的权利得到有效保护,两性在经济领域的平等取得了长足进步,为女性的自由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几千年来男主外女主内的固定看法,造成了男女对待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不同方式,当发生矛盾时,男人会想方设法控制女人来迎合既定的性别规范。一些人认为打老婆孩子是很正常的,根本意识不到这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二是隐性舆论对潜意识的控制。规劝掺杂着恐吓进入女性的潜意识,女性在现实中一旦遇到规劝中所述情形时,恐吓就会不自觉地发挥作用,让人不敢采取进一步的行动。比如,女性在遭受配偶的家庭暴力后,她的第一个念头也许是离婚,可她的亲友却出于好意地规劝她:“如果你跟他离婚,以后不好找对象怎么办?”“再找一个可能还不如他呢!”“万一找不到对象,一个人遭人欺负怎么办?”等等。这样的潜台词对精神的影响比直接的言说更深。到我市妇联寻求帮助的妇女中,常常会有妇女存在矛盾的心理状态,一方面无法忍受丈夫的施暴,但另一方面又不愿意离婚,一味的希望通过妇联的劝导阻止丈夫的暴力行为。

三是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比较模糊,比如婚姻法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并未对家庭暴力作界定。对家庭暴力的干预措施规定不够完善,没有具体的操作措施。虽然婚姻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由于各种原因,存在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对家庭暴力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制裁的条款。

三、遏制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行为的对策建议

第一,加大对妇女权益保护的力度,均衡分配两性权力。过去制定的许多妇女政策多是侧重于对女性的保护,而真正能改变女性不平等地位的是均衡分配两性权力。首先,鼓励女性充分就业,提高女性的经济地位。其次,变革传统的性别规范,提高女性社会地位。健康的性别规范应该基于平等和尊重,不断提高女性的自信心和社会参与度。例如,葡萄牙女性地位委员会已经着手改变关于女性的错误的刻板印象,从幼年时代起,就给孩子灌输一种新的观念:男女都是一样的人,除了生理上的区别之外,不论在学校里、家庭生活中和将来在社会上就业都没有理由因性别不同而有所区别。第三鼓励受暴女性应该认识到,受谴责和惩罚的人是施暴者,勇敢地捍卫自己的权利更会赢得社会和他人的尊重,纵容暴力只会加剧自己的无价值感和无尊严感。

第二,加强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从微观层面上进行救助是受暴女性最迫近的需要,以往除了忍受暴力,社会几乎没有为女性受害者提供合乎理性的选择机会。为了能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局面,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建立强有力的反家庭暴力联盟;赋予妇联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以更大的权力;完善警察干预机制,强化诉调对接、公调对接机制,加快妇联反家庭暴力庇护所的建立,在法院判决离婚时,强化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赔偿与保护。

第三,增强妇女自身的防暴能力。女性在力量上比不过男性,但在灵活度上占优势,女性有必要学习一些适合自己身体特点的防身术以抵挡暴力侵害,防身与健体并举。这类防身术大都具有“以柔克刚、借力打力”的特点,例如:女子防身术、巴西柔术、柔道、太极、跆拳道、合气道、咏春拳、擒拿术等。女性增强抵抗力不是为了以暴制暴,而是以暴预暴,一旦暴力侵害发生时,女性可以有效行使正当防卫权。鉴于男女体力起点的不平等,法律应该允许女性在被家庭暴力侵犯时拥有适当的“事前防卫”权。

第四,加快出台反家庭暴力法。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更要明确法律责任:对家庭暴力施暴者,给受害人造成身体、精神、经济损害,尚不构成犯罪者,给予行政处罚;对屡教不改者,受害人要求追诉的,可给予刑事处罚;施暴者对受害人造成身体伤残、或因伤残至不能生活自理、或死亡者依相关法律从严从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对因政府相关部门不作为、失职、渎职,特别是政法部门中的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有关人员,违法执法,造成受害人伤害后果的应该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对引起家庭暴力的“第三者插足”、婚外恋、包二奶和同居者等造成的伤害,应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