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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调查报告3篇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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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关心、爱护、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基层法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青少年维权链上占有着重要的地位,担负着神圣的使命。近年来,因一些未成年人受社会不良影响,犯罪现象日趋严重,犯罪率逐年上升,犯罪呈现集团化,低龄化,残忍化,后果严重化等特点,给社会带来很大危害和不安定因素。这不仅影响未成年罪犯自身的前途和未来,而且涉及到家庭,直接关系到边疆社会稳定。123县人民法院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教育、感化、挽救每一位失足青少年,结合多年的审判工作经验,调查研究认为,认为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包含以下几方面:

材料调查报告3篇大纲

(一)家庭因素。

家庭是青少年的第一课堂,父母是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培养,深刻影响着子女的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得主要因素有:家庭过分宠溺子女;父母的教育方法简单粗暴;父母不注重自己的形象,对孩子产生极坏的影响;夫妻不合、争吵或离异,致使子女性格扭曲;家境贫寒,孩子过早涉足于社会,缺乏正常的家庭生活和文化教育,给社会危害性。

(二)受社会经济负面效应及社会不良文化的影响。

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阶段,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青少年往受不住各种物质享乐的诱惑,在一定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就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加上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等充斥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以及其它有损人民群众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污染,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

(三)学校缺乏给学生一个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

学校法制教育流于形式,不注重实际效果,学校缺乏与家长的联系,沟通,没有及时掌握学生的心理,情绪变化,无法及时对学生不良“苗头”性问题进行抑制。

(四)青少年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较易走上人生歧途。

青少年犯罪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青少年本身的素质,青少年正处于心理、生理发育阶段、辨别是非,区分良莠和抵制外界影响的能力差自控力弱,行为不稳,模仿力强,如冲动,易被诱惑实施犯罪,有的家庭经济方面与高收入的盲目攀比,产生心理不平衡,甚至萌发不良企图。还有对社会不良风气各种诱惑,以及一些低级趣味的文化,有一种神秘感,想试试的心理。再有学习成绩差,受老师,同学的歧视,自尊心受挫,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和报复心理。

针对以上这种实际情况,该院采取了一些措施,摸索出一条行之有效又独具特色的青少年审判工作新路子。对于这些未成年犯罪的审理,认真贯彻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始终本着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对他们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因人施教,晓之以理,帮助他们认识自己违法犯罪的表现及产生的根源,否定过去的自我,使他们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人生观、价值观,启发他们的感情与态度,满腔热情地进行帮助与教育,对点滴进步给予及时地表扬与鼓励,使他们感受人与人之间的温馨、亲切与诚挚。形成了打击与维权并重,在打造123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大环境中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建章立制,健全创建管理机制

***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喀什中院、县委、县团委有关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精神,把参与创建作为提升司法服务的重要方式,提出要确保创建活动有条不紊,并取得实效的奋斗目标。为此,院创建领导小组把创建活动的各项工作目标化、责任化、制度化,致力于用合理的制度促管理,用科学方法创建,力争做到以一流的管理创一流的业绩。

(一) 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护青少年成长、让人民满意的高度,充分认识青少年维权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审判人员在庭审职能中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由于条件所限,我院没有设立专门的青少年法庭,法院与县团委合作,设立了青少年维权岗,抽调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专门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要求审判少年犯的法官有特殊的事业心、特殊的责任感、特殊的感召力;即是一名优秀的法官,还必须是一名合格的“教师”。

(二)强化创建机制。为确保创建工作有序开展,我们专门成立了创建领导小组,由一名分管副院长亲自负责创建事宜,建立了以刑庭为主体,院政工科、团支部等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的创建长效机制。切实加强了对青少年维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完善创建制度。经过精心调研,制定了符合法院审判实际的《关于开展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实施意见》,把青少年维权工作纳入法院日常工作考核中,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考核,制作了规范的服务卡,建立了规范完整的创建档案及电子台帐。

( 四)建立人民陪审员学习、座谈制度。即每年组织人民陪审员学习与青少年法罪案件审判有关的业务知识和其他知识,听取他们对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使他们真正起到了既陪又审,即审又教,起到真正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作用。

二、挖掘审判资源,突出庭审效果,探索惩教结合新路子,把维权活动贯穿于刑事、民事、执行等各个职能部门,全方位的开展维权工作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县人民法院首先对犯罪中涉及到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尽量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对未成年人犯罪,在法庭审理阶段、法庭教育阶段、法庭宣判阶段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的程序,使少年法庭审理程序规范有序,又具有少年法庭的特色。一是注重庭前调查,坚持“三见面”,掌握全面情况。为确保案件的顺利审理,庭审前,我们首先采取同少年犯本人见面、与监护人见面、与少年犯的单位或学校见面,深入了解少年犯过去的表现、思想作风、道德品行、家庭情况及社会影响等。其次是走访公安、检察院承办人,了解被告人归案后的有关情况,查清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个人简历。在走访过程中,注意发现被告人的个性特点、成长过程中有无劣迹史及作案动机,归案后的心理状态等,从而做到在庭前基本掌握被告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主观恶性程度、危害大小及归案后的心理变化等,为选择审理方式、方法奠定基础。二是有的放矢搞好开庭审理。在庭审方式上,对那些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偶然失足或一时失去理智、后果又不十分严重的少年被告人,大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公诉人一般不出庭支持公诉,由辩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到庭,从而使法庭气氛更加宽松,有利于少年被告人认罪服法。对于那些抵触情绪大,不积极配合庭审或犯罪后果较为严重的少年被告人,不但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庭,而且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庭审中,控、辩、审三方充分行使职权,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少年被告人的犯罪原因,指出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共同努力使少年犯放弃对抗、配合庭审,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在庭审阶段,我们还针对少年被告人的心理、智力、身体发育等情况,因案制宜,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具体主要把握了二个环节,、要求法官做到对待少年被告人“像母亲对待孩子,像老师对待学生,像医生对待病人”一样。自始自终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和氛围。在审问用语上,注意用诚恳的态度,温和的语气,尽量少用法律术语,多用一些通俗的语言,既保持法庭的严肃性,又不使少年犯感到法官的冷酷无情。针对在庭审中恐惧、紧张的青少年犯罪分子,偿试用“圆桌审判”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体现了法官们致力于“教育、感化、挽救”的悠悠真情。近三年来,通过圆桌审判,审判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8起,共判处青少年犯罪分子18人,目前为止,无一人重新犯罪。公诉人、辩护人以及县工会、妇联、司法局等有关代表在参加了圆桌审判后认为,圆桌审判为未成年被告人认罪服法、改造自我奠定了基础,促使未成年被告人自我觉醒,当庭认罪悔罪,真正从思想上走出犯罪泥潭,达到了教育、矫治、挽救的目的。同时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少年被告人有认识上的错误时予以纠正。有的少年被告人存在错误认识,或者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是认为不应受法律的制裁。对此,我们在查清事实的同时,进一步使他们认清危害性,纠正认识上的偏差。上述措施有效促进了庭审,从而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三是认真办案,重视回访。对那些犯罪较轻、危害不大,确有悔改思想的未成年犯坚持按“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充分考虑从轻、减轻的法定情节,在实际量刑时得到了从宽处理。如我院XX年受理的一起抢劫案件时,被告四人均为未成年,其中两名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虽然参与了抢劫,但是他们在抢劫时,什么都没有干,只是跟着另两名一起参与,且在逮捕后,认罪态度较好,因此我院适用了缓刑,使他们在实际量刑时得到了从宽处理。重视审后回访工作,近两年来,我们经常走访未成年人家庭及学校,有重点的回访违法青少年10余人。有效促使了学校及家长的正确管理,使违法的未成年人放下思想包袱,正视人生规迹,重返学校继续学习,健康成长。杜绝了未成年人因恶习不改而重新犯罪现象的发生。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针对离婚案件中最大的受害者是未成年人的特点,对子女抚育问题的处理, 一方面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选择,另一方面也从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在执行工作中,***县法院更是注重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抚养费的执行工作,法院执行局从不含糊,不仅在时间上,能做到随到随执行,而且执行到位率力争达到100%,不打折扣。同时,对其他涉及未成年人利益案件的执行,也是想方设法,极尽所能。

三、着眼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罪犯,巩固庭审成果,矫正“问题少年”的人生坐标

惩治犯罪只是手段,而教育、挽救才是最终目的,***县人民法院针对青少年犯罪居高不下的趋势,着重研究探讨如何预防犯罪,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转化教育青少年,以及进行司法保护的最佳途径,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挽救工作延伸到法庭之外,积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联系,共同做好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挽救工作,共同做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罪犯的法制宣传教育综合治理工作。多年来,123县人民院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未一判了之,而是把工作延伸到审判工作之外,延生到刑罚执行的各阶段。

一是向学校、社区延伸。组织巡回教育,就地以案讲法。预防犯罪不仅是预防犯罪青少年再犯罪,而且还包括防止没有犯罪的人犯罪,这就是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为了达到审判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法院七名法制副校长先后到县一中、二中、三中就县二中学生***故意伤害案的审理情况,对学生进行教育,使广大青少年学生激发了学习法律的热情和兴趣。同时,法院先后8次指导一中、二中、三中的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指导中法官将如何驾驭庭审,如何成为一名富有实践经验的法官,如何在庭审中体现出法官的威严都手把手地教给了学生们,使他们在学习中享受乐趣,在乐趣中把握知识。三年以来,法院在全县各类学校中上法制课24次,召开法制报告会和家长师生座谈会各11次,受教育青少年学生达二万余人次。特别是案例评析活动,使学生们学到了在课堂上没有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学生们对一个具体犯罪有了更深入细致的了解,正如一位学生发言中讲到的那样“今天法院的叔叔阿姨到我们这里,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的案件对我们进行教育,使我们感到真实,感受深刻……”、“它就像警钟一样,当我们面临着是非边缘的时候及时敲响,它就像利剑一样,当我们将要触及法律禁区的时候刺痛我们……。”巡回教育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这不仅使我们认识到广大青少年对这种形式的法律教育是急需的,同时也使我们感受到减少青少年犯罪势在必行,且应成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方针。

二是向缓刑犯延伸。法院组织青少年缓刑犯参加每年的爱国卫生月等活动,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罪犯进行严格遵章守法的法制教育,同时强化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罪犯家长的监护责职。把司法工作向后延伸,为浪子回头创造条件。

三是向监狱延伸。我院通过多种形式与未成年人罪犯服刑场所建立联系,了解未成年罪犯的改造情况,协助做好帮教、改造工作,对正在服刑的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近三年来,***县法院经常走访正在服刑的未成年人,有重点的回访犯罪青少年10余人。有效促使犯罪的未成年人放下思想包袱,正视人生规迹,重返学校继续学习,健康成长。杜绝了未成年人因恶习不改而重新犯罪现象的发生。

四是向宣传方面延伸。法院政工科与刑庭在工作上密切配合,及时宣传报道法院对青少年刑事犯罪典型案件审理的情况以及少年法庭工作经验,营造全社会形成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舆论氛围。

以上是我院在审判过程中维护青少年权益的一些做法,我们将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汲取兄弟法院有关预防帮教青少年犯罪的先进经验,致力于青少年犯罪的治理工作中,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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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商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的调查报告

诉讼文书材料是诉讼档案形成的重要依据,其排序是否规范直接影响诉讼案件装订归档和诉讼档案的利用。现行民商事一审案件卷内材料排序是按照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中民事一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规定的卷内目录的内容进行操作的。随着民事审判大格局的形成,民事一审卷内目录内容已显现出一些不足。为进一步规范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序,便于诉讼案件装订归档和档案的利用,笔者通过相关调查研究,针对现行民商事一审案件卷内文书材料归档排序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对如何改进民商事一审案件卷内目录内容及排序提出拙见,欲以司法同仁探讨。

一、基本情况

1.《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以下简称《归档办法》)施行前,卷内材料的排序随意性大。

2.《归档办法》施行后至1997年,按照“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规定,民事、经济案件按照卷内目录内容排序装订归档,卷内材料较为有序。

3.1998年,开始探索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民事、经济案件根据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先后增加了“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限期举证通知书”等《归档办法》中卷内目录排序所没有的材料,而卷内目录的排序内容没有变,审判人员只是将新增材料随意装入卷内或附卷。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及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先后又增加“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据交换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证据交换笔录”、“追加当事人通知书”、“申请证人出庭、证据调查及批复”、“领取裁判文书通知书”等原卷内目录排序中所没有的内容。对此,在不改变《归档办法》排序原则的基础上,审判人员把出现的新材料按卷内目录中相应的内容穿插排列,但很不规范。

二、卷内文书材料排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归档办法》中“民事一审卷内目录”与当前民商事一审案件卷内文书材料存在着脱节和不符现象,主要表现在:

1.《归档办法》中“民事一审卷内目录”有相当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司法改革发展的需要。大民事格局形成以前,民事案件与经济案件属不同类别的案件,民事卷内的目录内容只有20项,经济卷内的目录内容有26项,二者内容完全相同之处只有6项,不同之处有22项。随着大民事格局的形成,经济案件与民事案件统称为民商事案件,而目录内容无论是20项还是26项,均不适应当前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材料归档的需要。

2.大民事格局形成后,《归档办法》中“民事一审卷内目录”不能体现民商事一审案件卷内诉讼文书材料的新特点。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新增加了一些新的诉讼文书材料,如:立案时除了原有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外,出现了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规定》施行后,当事人依据《证据规定》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答复的材料;经当事人申请、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法院在开庭审理前要进行证据交换制作的证据交换笔录;转换程序通知书等与案件相关联又必须附卷的相关材料,但卷内目录又没有这些内容。因此,卷内目录急需增加这些新内容,以体现审判方式改革的新特点。

(二)对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序不重视

笔者经过调研发现,审判人员对卷内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序问题重视不够,没有考虑卷内材料排序管理的规范性问题、排序装订的效率问题、以及诉讼档案的利用问题,致使当前档案装订的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随意性大,出现零乱无序、不规范的现象,直接影响了档案的质量和利用效率。

(三)做法不统一

民事审判大格局形成后,对于民商事一审案件中出现的新材料、新诉讼文书,虽然采取了相应措施,但做法不统一,主要表现在:

1.有的分散放在卷内目录的位置。虽然在卷内目录反映了材料名称,但显得分散、零乱。

2.有的放在与卷内目录相类似的位置,所作的调整不够完整。虽对增加的一些新材料,如:“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延长举证期限、调查收集证据、证据保全、证人出庭作证、重新鉴定的申请及法院的通知书或决定书”在“民事一审卷内目录”作了一些修订,但不够完整,排列顺序不统一。

三、改革民商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的建议

为了规范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序,更好地发挥诉讼档案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的作用,笔者经过调查研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自身的工作经验,对民商事一审案件诉讼文书材料卷内目录排序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民商事一审案件卷内目录的内容

笔者认为,民商事一审案件卷内目录除了内容相同的6项应当保留外,其余可用的、不同的、且内容不完整的部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并修改、补充,使民商事一审案件的卷内目录更加完善。

1.“立案审批表”修改为“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统计信息管理的规定。

2.“起诉书或口诉笔录”与“起诉书及附件”合并修改为“起诉状及附件”。因为,把起诉书改为起诉状,既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符合当事人对它的一般称谓。实践中,一些不识的当事人请人代书起诉状,很少口头起诉,因此,建议取消“口诉笔录”。

3.“立案(受理)通知书”与“受理案件通知书”合并修改为“受理案件通知书”,并结合审判工作改革后增加的新的诉讼材料,如“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这些新材料都是立案时,法院必须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诉讼的有关规定,需要附卷的材料。

4.“缴纳诉讼费或免费手续”与“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合并修改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审批手续及缴纳诉讼费收据”。因为,有的案件当事人起诉时经济上确有困难,提出减、免、缓申请及法院是否准许的审批手续都要附卷,而原目录内容简单,实践中操作不便,补充完整后清晰明了,便于操作。

5.“应诉通知书回执”与“送达起诉书回执”合并修改为“应诉通知书”、“送达回证”,同时增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及张贴依据”、“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第三人参与诉讼申请及批复”等内容。因为,有的诉讼文书必须送达给被告,有的案件因被告下落不明而依法公告送达;有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需要追加当事人;有的案件出现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法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这些诉讼文书真实地反映了案件的程序问题,也必须附卷。

6.“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鉴定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与“原告、被告、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合并修改为“原、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因为,该栏目是反映各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情况,不应把“鉴定委托书”放在该栏目,应予以取消。

7.“原、被告举证材料”修改为“证据收据、原、被告及第三人举证材料”。因为,有的案件会出现第三人的举证材料;《证据规定》要求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因此,应增加第三人举证材料和证据收据。

8.“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申请及本院裁定”修改为“财产保全申请(担保)、先予执行申请等材料、本院作出的裁定和复议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因为,这些材料是法院作出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所必需的,应当在卷内目录内容中加以反映。

9.“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的执行记录”修改为“执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笔录、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材料”。因为,这些材料涉及法院执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执行情况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必须在卷内目录内容中加以反映。

10.“询问、调查取证材料”与“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合并修改为“询问、调查(勘验)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同时增加“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手续及批复”。因为,当事人依据《证据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书及法院是否准予的批复是反映审判改革出现的新材料,符合程序法关于证据的有关规定,应当在卷内目录内容中加以反映。

11.“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修改为“证据交换笔录、调解笔录、转换程序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因为,《证据规定》施行后,证据交换通知是普通的通知,不是必经程序,可以不附卷;而证据交换笔录,反映了审判改革的内容,应当附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出现了新情况,需要转为普通程序时,就需要使用转换程序通知书,因此,将转换程序通知书放在证据交换后比较妥当。

12.“撤诉书”修改为“撤诉申请书”,同时增加“口头裁定准许撤诉笔录、终结诉讼通知及送达回证”。因为,这样修改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13.“鉴定委托书及鉴定书”修改为“鉴定(评估)申请书、法院决定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情况表、鉴定(聘请、评估)委托书及鉴定(评估)结论”。原此项内容没有“鉴定(评估)申请书、法院决定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情况表”,根据司法实践,应当增加此内容;“鉴定结论”的称谓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鉴定书”修改为鉴定(评估)结论较好。

14.“开庭通知书、传票及开庭公告底稿”与“开庭通知、传票、开庭公告底稿”合并修改为“预备庭笔录,开庭通知、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及送达回证,开庭公告底稿”,以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15.“开庭审判笔录”修改为“开庭审判笔录、代理词、证人作证保证书”。因为,代理词是诉讼代理人在开庭时对案件作的陈述词;证人作证保证书是证人出庭时,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所作的证言承担法律责任的保证。因此,这些诉讼文书必须附卷。

16.一审简易程序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应增加“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简易程序)原本”的内容,普通程序的案件有副卷,原本已装订入副卷,而简易程序的原本卷内目录没有此内容,法院亦装订附卷。因为,大多数民商事一审案件都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故增加此项内容较为合适;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撤诉或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合议案件,可以不另立副卷。因为调解、撤诉的合议案件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可以公开的,故这类案件的合议笔录也可以装订入正卷(但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不在此列)。

17.“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回证”与“送达回证”合并修改为“送达回证及其他送达手续材料”。因为,诉讼中的其他送达材料,如委托送达手续,函件、信封等与送达有关的材料都应与送达回证排在一起,便于查阅。

18.“上诉案件移送函存根”与“上诉案件移送书存根”,是下级法院用来备查上诉案件去向的,法院一直都不附卷,因此,卷内目录中的此项内容应当取消。

19.保留“司法建议书”。因为,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重要问题,需向该单位或其上级领导机关提出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书面建议,应当予以保留。

20.“证物处理手续”、“执行手续”与“证物处理手续材料”合并修改为“证物处理及执行(解除保全或者执行措施)手续材料”。因为,民商事一审案件归档后会有个别案件增加一些后续材料,此时,补充附卷后应有明确的排放位置,方便查阅。

21.取消“备考表”。法院原来要求将“备考表”附卷,后考虑其实用价值,没有装订了,笔者建议予以取消。

(二)卷内目录的排列顺序

1.卷内目录内容的排列顺序

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书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序。因此,根据上述分析,笔者建议,民商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如下:(1)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2)起诉状及附件;(3)受理案件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及送达回证、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4)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审批手续及缴纳诉讼费收据;(5)应诉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及送达回证,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及张贴依据,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6)答辩状及附件;(7)追加当事人通知书、第三人参与诉讼申请及批复;(8)原、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9)证据收据、原、被告及第三人举证材料;(10)财产保全申请(担保)、先予执行申请等材料、本院作出的裁定和复议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1)执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笔录、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材料;(12)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手续及批复; (13)询问、调查(勘验)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14)证据交换笔录、调解笔录、转换程序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5)撤诉申请书、口头裁定准许撤诉笔录、终结诉讼通知及送达回证;(16)鉴定(评估)申请书、法院决定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情况表、鉴定(聘请、评估)委托书及鉴定(评估)结论;(17)预备庭笔录,开庭通知、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及送达回证,开庭公告底稿;(18)开庭审判笔录、代理词、证人作证保证书;(19)简易程序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原本;(20)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21)调解、撤诉合议笔录;(22)宣判笔录;(23)送达回证及其他送达手续材料;(24)司法建议书;(25)上级法院退卷函;(26)上级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27)证物处理及执行(解除保全或者执行措施)手续材料等;(28)证物袋。

2.对于移送、重审案件的排列顺序

对于其他法院移送的、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民商事案件,在装订排序时,可将移送函和移送的材料、发回重审的裁定书等材料排放在“起诉状及附件”的栏目即可。这样既能解决此类材料的排序问题,也有利于档案利用时方便快捷。

为了进一步使法院档案工作规范化,笔者萌生撰写本调研文章,从规范民商事一审案件卷内目录为起点,有针对性地对“民事一审卷内目录”内容进行调查研究,从中发现普遍存在的问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自身的审判工作经验,对民商事一审案件诉讼文书材料卷内目录排序问题提出上述建议,目的在于规范民商事一审案件卷内材料内容及目录排序,便于民商事一审案件装订归档和档案的利用,更好地发挥诉讼档案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的作用,使法院档案工作规范化,推动法院的档案管理工作向更高水平迈进。

附:民商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表

民商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表

序号诉 讼 文 书 材 料 名 称

1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

2起诉状及附件

3受理案件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及送达回证、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4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审批手续及缴纳诉讼费收据

5应诉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及送达回证,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及张贴依据,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

6答辩状及附件

7追加当事人通知书、第三人参与诉讼申请及批复

8原、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9证据收据、原、被告及第三人举证材料

10财产保全申请(担保)、先予执行申请等材料、本院作出的裁定和复议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11执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笔录、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材料

12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手续及批复

13询问、调查(勘验)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

14证据交换笔录、调解笔录、转换程序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15撤诉申请书、口头裁定准许撤诉笔录、终结诉讼通知及送达回证

16鉴定(评估)申请书、法院决定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情况表、鉴定(聘请、评估)委托书及鉴定(评估)结论

17预备庭笔录,开庭通知、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及送达回证,开庭公告底稿

18开庭审判笔录、代理词、证人作证保证书

19简易程序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原本

20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

21调解、撤诉合议笔录

22宣判笔录

23送达回证及其他送达手续材料

24司法建议书

25上级法院退卷函

26上级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27证物处理及执行(解除保全或者执行措施)手续材料等

28证物袋

(云阳法院 陈俊太)

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工作开展情况的调查报告材料调查报告(3) | 返回目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以及公安部领导关于“火灾隐患消灭在火灾发生之前”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消防法》、《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规定,省局于XX年5月制定下发了《**省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程序规定》,明确取样对象和程序,并在全省范围开展了见证取样检验工作。近日,笔者结合业务督查工作,对基层单位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工作两年来的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汇总,发现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工作在基层定位不准,和实际业务工作严重脱节,有出现跑偏的迹象,现将有关情况汇总如下,供全省消防同仁商榷:

一、基本情况

自XX年下半年全省部署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工作以来,各地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以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拓展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模式,全省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工作取得新进展和新突破,工作力度不断加大,较好地完成了省局规定的各项工作目标。据统计,见证取样检验工作开展以来,各地(除杭州、宁波外)送检见证取样样品28686批次(收取检验费5142余万元),发现不合格材料5325批次,较好地从源头上杜绝了不合格装修材料的使用,有效地防止“先天性”火灾隐患的产生,为净化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年来,全国已有数十个总队、支队前来参观交流工作,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工作已成为**总队的一张金名片!

二、存在问题

(一)检测工作定位有偏差。部分单位领导对见证取样工作的指导思想不明确,对见证取样工作是贯彻落实《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重要措施,也是省局党委对预防和遏制先天性火灾隐患产生,从源头上控制易燃、可燃材料在建筑装修工程上的大量使用,提高建筑物抵御火灾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的的重大决策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将这项长期性、基础性的工作片面理解为是总队推出的创收手段,从而导致部分单位只注重经济效益,只关心收费指标任务的完成,对社会单位的一些动态和反映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致使有的送样单位也认为是消防部门变相收费,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安消防机构尤其是消防监督工作产生负面影响,在个别地市甚至发生了社会单位向有关物价、纪检部门投诉的现象。检测工作定位上的偏差,从根本上动摇了这项工作赖以生存和持续发展的空间!

(二)检测工作程序不规范。

一是告知程序不规范。有的大队把空白告知单直接给建设单位,任由填写和取样,不过问实际取送样过程,从而造成送检样品与现场实际施工的装修材料不一致;有的大队告知单有涂改和不盖公章现象,导致窗口受理人员不能确认受理,影响单位送样。二是告知取样不科学。有的大队未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对照装修工程设计图纸告知取样,导致送检材料与工程实际装修材料不相符,有的样品根本未在工程中使用,有的样品同一批次型号规格取样送检多批次,去年有个别工程就pvc阻燃套管要求送检25批次;三是告知人员业务不精,告知不明确。个别支、大队审核告知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熟悉,出现告知样品的燃烧性能等级不能与规范要求相一致,导致有的单位送检样品根本达不到告知的等级要求;有的告知样品规格数量错误,达不到检验要求,导致样品不能及时受理,影响单位送样;四是责任不落实。个别的受理点责任不落实,送样单位样品送到支队受理后停留时间过长,有的甚至造成样品遗失,不能及时送样,从而影响检测周期,造成送检单位对检测产生抱怨。检测工作程序的不规范,直接导致检测工作内部和外部的极度混乱!

(三)检测工作与监督检查工作严重脱节。

加强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工作是消防工作“预防为主”指导思想的具体落实,利用技术手段加强内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工作,开展定性、定量的火灾燃烧机理分析,是科技强警的必由之路,也是总结火灾教训得出的必然结论。但是,在开展见证取样工作的过程中,由于实际操作不规范,而且缺乏装修工程施工检查,工程验收中的抽样检验等监督手段,导致部分送检材料与实际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不一致,从而达不到开展见证取样真正的目的和效果。同时,部分认识到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检测工作重要性的基层支大队,有心想开展监督抽样,强化装饰材料的监督,但由于往返路途时间、检测周期等不便因素,也都心有余而力不足,明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诚信不够,也只好望而兴叹!检测工作与监督检查工作严重脱节。

(四)检测工作当前模式与业务拓展已不相适应。

目前,见证取样检验除杭州、宁波单独开展外,其余9个市由省质检站统一受理检验,此外省站还承担了全省消防产品监督检验、省质监局授权委托的生产领域消防产品定期监督抽检、以及电气火灾物证鉴定等工作。据统计,XX年,共受理检验16329批次样品,其中见证取样检验15381批次,省质监局消防产品定检81批次,消防产品监督检验624批次,社会委托检验175批次,电气火灾物证鉴定68批次。今年上半年,共受理检验样品7470余批次,其中见证取样检验6947批次;定期监督抽查23批次;消防监督

检验404批次;社会委托检验61批次,火灾物证鉴定26批次;其它检验11批次。检验业务量大,涉及范围广,受理检验流程复杂,检验周期长、任务重,针对自身检验能力,目前已超负荷工作才能完成当前的检验任务,而且现有检验都是仅限于实验室内部。因此,现行的由省质检站一统天下的模式对业务拓展尤其是建筑工程现场检测已不相适应。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及打算

(一)加强站点建设,建立覆盖全省的消防质检网络。随着消防质检工作的全面展开,省消防产品质检站在检测能力、工作效率、优化服务等方面所遇到的瓶颈问题愈来愈突出,已远远满足不了当前工作实际需求,特别是今后,随着阻燃产品标识工作的全面推广,质检站的监督辅助功能将愈发明晰,质检站作为一线监督检查工作的技术支撑平台的定位也将更加明确。

因此,在全省各地设立质检分支机构,并按《**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开展计量认证,独立开展见证取样检验、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厚度和膨胀性能、建筑工程给水网管水压测试等检测业务已是当务之急。省质检站在帮助、指导各地建立与检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将一般性的如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工作交由当地负责,同时集中精力,重点加强拓展自身的消防产品和建筑构件检测,强化对各地质检工作的指导、监督、仲裁等职能,初步建立以省质检站为中心的全省消防质检网络体系。

另一方面,提前进行站点布局,有利于消防部门在今后的市场化竞争中占据主导地位。根据目前国内国际通行办法,检测机构最终都将走向社会化,行政主管部门仅仅是进行监督和管理。但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还刚刚起步,交通管理、技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都抓住时机全面充实下属检验机构,抢占了先机,消防部门若不抓住有利时机及早部署,将会失去最佳机遇。同时,由于我省各地消防专业检测机构的缺位,也导致衢州、丽水等地外来机构的觊觎,导致总队不得不动用行政强制力进行干预,造成较为尴尬的局面。

(二)拓展检测项目,建立完善的质检业务体系。

目前,随着国家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出台,检测范畴和项目也在不断更新和增加。如近年出台的《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等技术标准都对检测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以我省钢结构为例,作为全国钢结构建筑生产和建设大省,每年钢结构建筑工程大数千万平方米,按照其火灾危险性,《规范》对其建筑耐火等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钢结构防火涂料在钢结构建筑工程中大量应用。但是,由于钢结构防火涂料从外观、质感上难以准确判定,而省内又仅有杭州、宁波开展了钢结构防火涂料现场施工质量检测工作,其它地区没有能力开展检测,所以致使部分施工单位铤而走险,根本不顾工程质量,在涂料施工上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甚至公然造假的现象比比皆是。所以,加强防火涂料的施工监督,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钢结构防火涂料现场施工质量检测业务,为消防监督机构工程验收提供可靠的科学的依据,已是迫在眉睫。同时,《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对建筑工程的水泵结合器等固定供水设施的供水能力也提出了明确的检测要求,这些现场实测项目的开展,将有效完善现有检测业务体系。

(三)规范检验流程,建立有序的质检工作机制

针对调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下一步,我部将认真分析原因,采取的有效措施。一是将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工作列入日常防火督查及考核内容,在每季度的消防执法例会上进行通报和点评,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要求;二是开发应用消防产品质检信息管理系统软件,规范受理检验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检验质量,提高检验公正性;三是加强全省检测业务综合培训,对基层监督干部和文职雇员进行集中的辅导,全面提高业务能力;四是制定下发《进一步加强建筑内部装修见证取样检验工作的通知》,从提高思想认识、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宣传教育导、强化督查考核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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