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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2023年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精选3篇)

卫生院2023年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篇1

矿属各部门、监理、各施工单位:

卫生院2023年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精选3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煤监局《山西煤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晋煤监执法〔20xx〕191 号)文件,结合本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省煤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以防范各类事故为目标,全面、细致、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认真落实公司“百日安全活动”,深刻汲取公司历年发生的安全事故和不稳定事件教训,切实加强基础建设,狠抓薄弱环节,消除风险隐患,保安全、保稳定、 促和谐,巩固和维护大南湖一矿发展良好局面。

二、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x煤矿20xx年第一个百日安全活动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成立“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

三、检查要求

(1)各单位自查期间要高度重视本次顶板管理专项检查,严禁走过场。要严格按照检查内容和有关规定,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

(2)专项检查领导组要对井下各作业地点进行检查评分。

(3)对发现的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资金、责任、时限、预案“五到位”,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停产进行整顿。

四、检查内容与检查方式

(一)、《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国煤矿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七条规定》宣传、落实、实施、贯彻的工作方案

1、贯彻、实领情况检查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技术科全体人员及各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

2、检查方法及时间

(1)检查方法:

(2)检查时间:大检查时间为8月份至11月份。

(3)检查内容及标准:

①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国煤矿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xx】6号)的组织实施情况。

②是否制定并实施宣传贯彻《七条规定》的工作方案

③是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落实《七条规定》的实施细则,并将《七条规定》细化列表

(二)、矿井生产布局情况

1、 矿井生产布局情况检查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检查方法及时间

(1)检查方法:。

(2)检查时间:大检查时间为8月份至11月份。

(3)检查内容及标准:

①采掘工作面数量、开采顺序以及采煤方法工艺、支护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②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越层越界开采等行为。

(三)、矿井通风系统情况专项检查

1、矿井通风系统检查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工作目标

加强矿井通风系统的管理力度,进一步提高矿井的防灾抗灾能力,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的稳定、合理、经济、可靠,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

3、检查方法及时间

(1)检查方法:由查领导组组织各科(室)、队有关人员对井下各个作业场所进行全面检查。

(2)检查时间:大检查时间为8月份至11月份。

(3)检查内容及标准:

①通风系统是否合理、完善、可靠

②是否有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

③采掘作业地点风量、风速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执行“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规定

(四)、瓦斯专项检查

1、瓦斯专项检查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工作目标

落实“以风定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按国家规定应建立瓦斯治理机构、装备及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现场和技术管理得到加强,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瓦斯事故。

3、检查方法及时间

(1)检查方法:由检查领导组组织各科(室)、队有关人员对井下各个作业场所进行全面检查。(

(2)检查时间:大检查时间为8月份至11月份。

(3)检查内容及标准:

①瓦斯超限是否按规定停电、撤人和查处

②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4)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杜绝瓦斯事故,瓦斯事故起数、伤亡人数控制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以内。

(五)、防火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1、防火专项检查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工作目标

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精神,切实做我矿防火工作,有效遏制和预防井下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3、检查方法及时间

(1)检查方法:由检查领导组组织各科(室)、队有关人员对井下各个作业场所进行全面检查。

(2)检查时间:大检查时间为8月份至11月份。

(3)检查内容及标准

①是否按规定鉴定煤层自燃发火等级

②是否按规定采取了综合防灭火措施

4、专项工作方案

(1)外因火灾的预防

01、严禁携带烟火及易燃易爆物质入井;严禁在井下使用电炉或灯泡取暖,井下不准使用电气焊、喷灯焊接或切割。如必须使用,必须制定严格、科学、合理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相关部门批准;其次,在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范围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取暖。

02、井下必须使用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证设备性能完好;防止电火花、电弧及摩擦起火生成的事故。

03、加强爆破管理;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使用国家标准的许用的矿用炸药;不得使用过期或劣质炸药,不准放明炮或者明火放炮、放糊炮;不准用动力电源放炮;炮眼的封泥长度和封填材料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要求进行封填,方可进行放炮,避免引起火灾。

04、严禁不阻燃或不抗燃的电缆、输送带和风筒入井。

05、井口房、井架和井口20m范围内的建筑物以及主要进、回风巷、主平硐、主要巷道的连接处、井下主要的硐室和机电设备等,都应采用不燃性材料砌筑或支护或者最好布置在岩层中。

06、井口都应设防火铁门,预防井口火灾或附近地面火灾波及井下,进风井巷与各生产水平的交汇处都应设置防火铁门,并定期对防火铁门的质量和灵活可靠性进行检查。

07、矿井必须在井口附近设置消防材料库,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主要运输大巷中应设消防材料库,储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备有消防车。灭火材料和工具必须满足矿井灭火时的需要,平时不准挪作他用,井下绞车房或者绞车硐室、机电硐室、水泵房和采区变电所、中央变电所都要配足够的灭火器材并保持完好无损。

08、矿井必须在地面建立容量不低于200m3的消防水池,井下各主要巷道中应铺设消防管路,每隔30m-50m的距离设一组消防水龙头。

(2)内因火灾的预防

01、要正确选择矿井的开拓方式,采煤方法和开采顺序;提高矿井防火能力;优化矿井通风系统,杜绝采空区漏风,采取均压通风的防火措施,加强防火管理等措施来预防煤炭自燃,减少或杜绝煤炭自燃发火的隐患。

02、加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煤炭自燃发火前期的相关预兆,及时发现发火预兆,为灭火工作带来时间,进行预防发火的预测预报工作,启动矿井防火应急预案,将其处理在萌芽状态。

03、加强对废弃巷道和采空区的管理,及时封闭废巷和采空区,以做到对采掘生产过程中遗留的各种发火隐患及时处理。

04、加强密闭的质量和日常检查管理工作,避免漏风引起煤炭自燃。

05、利用新技术的发展和新设备来提高矿井自身防灭火的能力 。

六、水害防治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1、水患专项检查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防治水科,办公室主任由x科长兼任。

2、检查方法及时间

(1)检查方法:由检查领导组组织各科(室)、队有关人员对井下各个作业场所进行全面检查。

(2)检查时间:大检查时间为8月份至11月份。对发现的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资金、责任、时限、预案“五到位”。

(3)检查内容及标准:

①防治水制度及机构人员配备是否齐全

②矿井及周边老空区积水是否查清

③井田内废弃井筒是否治理

④探放水是否落实“三专”制度

⑤雨季“三防”措施是否落实

⑥是否制定水害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3、专项工作方案

(一)地面机构资料方面

01、防治水工作是否做到五专。即专业防治水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用探水设备、专职探放水队伍、专项防治水制度。

02、专业探访水人员是否按照特殊工种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03、防治水九项制度、四种图纸、三种台帐是否建立健全。

04、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防治水计划是否编制并经主体审批备案。

05、探放水设计是否制定完善并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06、《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是否编制完成并上报审批。

07、按照“探掘分离”原则是否进行闭合管理。即掘进面是否有探水通知单、探水检查验收表,是否有掘进通知单、掘进检查验收表。

(二)井下现场管理方面

01、井下探放水是否做到“四牌一图”规范管理。即探放水公布牌、探水次数标志牌、探水(掘进)指令牌、进度里程牌和探水钻孔布置图。

02、井下探放水是否按设计施工。并达到“三专一杆”规定。

03、井下排水系统是否达到 12223标准,即一个主水泵房、两个安全出口、两个水仓、两趟管路、三台水泵。

04、井下主水泵房是否有可靠的双回路供电,是否设置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和专用电话,是否有排水系统图和水泵供电系统图。

(三)雨季三防方面

01、加强与气象部门联系,关注气象预报及时掌握汛情,制度切实可行的水害应急预案,落实人员责任,组建防洪抢险队伍,做好抢险物资储备工作,保证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及时到位。

02、对地面裂缝、地表塌陷等进一步充填夯实;对堤坝、泄洪渠要进一步加固、清挖、疏通,防止险情发生。

03、对地面建筑物、变配电所、供电线路、井架、监控设备等设施的防雷电装置要进行检查试验,不合格的装置要立即更换,保证其灵敏可靠。

04、对矿井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维修,水泵、管路、电控等设备要保持完好,主副水仓要保持正常水容量,确保排水系统正常运转。

七、冲击地压检查工作方案

(1)检查方法:由检查领导组组织各科(室)、队有关人员对井下各个作业场所进行全面检查。

(2)检查时间:大检查时间为8月份至11月份。

(3)检查内容及标准:

①是否按规定判明矿井有无冲击地压危险

②是否合理安排生产布局与开采强度,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八、机电运输百日检查工作方案

1、矿成立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检查时间及检查方法

1、检查时间:检查时间为8月份至11月份。

2、检查方法:由机电运输检查领导组组织各科(室)、队有关人员对井下各个作业场所及运输巷道的机电设备、运输设备进行检查。

3、检查内容及标准:

①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完善可靠。

②矿井供电是否安全可靠,提升运输设备的使用、维护、检修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是否按规定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

③是否按规定建设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4、专项工作方案

(一)机电检查内容:

01、机电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02、井下是否存在有禁止使用的设备。

03、井下主要设备、主要场所三大保护是否齐全,掘进工作面“三专两闭锁”是否有效,“双风机双电源”能否自动切换。

04、采煤机、掘进机、皮带运输机、刮板机等设备相关闭锁装置、保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通讯、照明是否正常,液压管件、压力、介质是否符合要求。

05、主副提升设备、乘人设备、主要通风机、压风机等主要机电设备相关保护是否齐全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06、井下机电设备失爆、待修率、完好率是否达到要求,“三证一标志”是否齐全,机电设备存放、电缆悬挂是否符合要求。

07、供电设备、线路是否安全可靠,是否存在“三无”现象。

(二)运输设备以及轨道检查内容

1、各种皮带、溜子上的电机减速机以及皮带宽度、溜子槽板刮板是否完好

2、运输巷道高度是否够;轨道道轨接口间隙是否符合要求;道木间隙是否符合要求。

3、绞车绳是否完好,刹车、保护是否齐全有效;调度绞车刹车行程是否符合要求;循环绞车绳头是否符合要求;主提升绞车各种保护是否齐全有效。

4、上山轨道“一坡三挡”是否齐全有效。

5、联络信号是否齐全有效。

2、检查标准

(一)机电检查标准

01、采煤机、掘进机、皮带运输机、刮板机等设备相关闭锁装置、保护装置齐全有效,通讯、照明正常,液压管件、压力、介质符合要求。

02、主扇风机满足我矿正常生产通风要求,中央水仓和采区水仓有效容量满足矿井正常排水要求。

03、主副提升设备、乘人设备、主要通风机、压风机等主要机电设备相关保护齐全有效。

04、供电系统安全畅通,供电质量满足要求。

05、采煤、掘进工作面设备“三证一标志”齐全;闭锁装置、保护装置齐全有效。无国家禁止使用的淘汰设备。

06、机电设备检修到位,有检修记录。

(二)运输检查标准

01、上山轨道“一坡三挡”齐全有效、轨道接口间隙不得大于2mm,道木间隙不得大于800mm,道夹板固定螺丝要齐全有效,道轨要齐全完好。

02、绞车刹车各种保护齐全有效,绞车绳没有毛刺、压伤、挤伤,绞车压柱、戗柱固定良好。

03、运输巷道高度不得低于2、3m,支护良好。

3、实现目标

杜绝机电运输事故发生,保证供电系统安全可靠,运输系统正常运行。

卫生院2023年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篇2

各施工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电视会议精神和《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坚决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即日起至6月底,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电视会议精神,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明确任务,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彻底消除和整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坚决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局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组织领导

成立局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检查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要求,是否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技术生产标准和技术要求,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是否规范;

2、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3、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落实隐患排查主体责任和措施,安全隐患整改是否到位;

4、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6、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

7、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

8、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是否健全,应急救援演练是否及时;

9、生产经营是否存在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以及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等行为;

10、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行为;

11、租赁单位或用户是否按约定生产经营,是否有违章用电、用水、用燃气等现象;

12、局管理的房产是否安全可靠。

13、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四、检查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分管处(室)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极端重要性,要把开展好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分管处(室)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检查活动,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落实责任,务求实效。各分管处(室)要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切实把检查责任落实到人,把隐患整改落实到位。要积极采取相关企业自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要确保检查取得实效。要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检查内容,自觉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认真落实自查自纠,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严防整改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并要加快整改步伐,确保整改到位。

(三)广泛宣传,强化监督。加大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宣传和监督力度,积极动员广大干部职工投入到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中,充分发挥隐患自我排查自我整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安全隐患彻底整改。

卫生院2023年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篇3

一、 监测网络建设

(一)建立健全并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络,以现有信息网为基础,充分利用农村财务管理网、计划生育信息网等,完善区、乡镇、村三级报告网络。

(二)以镇为单位,建立村监测点。依据人口分布合理布局,镇级政府所在地医院、车站、企业、学校设4个,村和社区设17个,每个监测点指定信息网络通讯员,具体承担监测点的监测报告工作任务,并实行定期零病例报告制度。

(三)在现有监测系统的基础上扩展监测范围,扩展疾病监测种类。对未纳入监测系统的相关疾病,如天花、沙门氏菌病等纳入监测系统管理。对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霍乱、病毒性肝炎、流行性出血热等实行重点管理。

(四)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网络和食物中毒监测网络,要加强生物毒素和化学毒素的监测。对有化学毒品储存和运输的厂矿、企业,易造成环境污染及人体危害和社会恐慌的重要场所进行卫生学评价,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预测,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信息网络的基础平台,形成微机网络化管理;加强疫情监测、相关资料分析交流,尽早发现和识别异常现象。

(六)参与全国联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资料库,加强常规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重点传染病报告系统、疾病监测、职业危害因素和食物中毒报告系统的管理,保证监测系统的完整性、及时性、灵敏性、特异性。

二、预警系统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全镇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建立健全预警报告制度,根据预警情况,制定监测计划。在日常工作中,定期召开镇、村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专家联席会议,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分析,并及时发出预警;在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易发季节到来之前,收集监测和报告资料,全面分析预测,作出预警报告,提出防范性措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跟踪监测,掌握其变化情况,对可能出现的趋势和问题及时进行预警。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一)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第一、必须报告信息: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联系单位人员及通讯方式。第二、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

2、阶段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可能因素;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总结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二)报告原则

初次报告要快,阶段报告要新、准,总结报告要全。

(三)报告时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卫生所、个体诊所和有关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卫生院、县卫生局报告:

1、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四)报告方式

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和基层监测点的报告人均为责任报告人,除按常规疫情报告、疾病监测及其它常规监测系统规定要求进行报告外,对发现的各种公共卫生异常现象要以最快方式向县疾病控制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