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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风险法律性

具体而言,我们可以将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形成过程做一个基本的简单描述:商业银行直接向社会提供资金融通服务,信贷行为的发生和终结之间存在一个时间间隔,贷出货币与清偿行为始终有时间差,正是在这段时间内,借贷的资金可能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不能发挥原来预期的效用,不能正常周转或者借贷人在主观上不愿偿还贷款,从而导致信贷风险发生。

最新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风险法律性

一、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防范的目前状况

1.系统性风险

从银行业整体的情况来看,贷款集中度较高是较为突出的一个特点,这种高度集中的贷款结构不但不利于化解银行自身的系统性风险,还会对宏观调控形成一定的阻碍作用。银行贷款呈现出向大城市、大行业、大客户集中的趋势,每一层的集中都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不断提升。从贷款的地区来看,新增贷款主要投向了经济发达的城区,而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贷款需求难以满足,这种情况将加剧区域经济结构的失衡,带来一系列社会理由,使得信贷风险在政治层面上更进一步提升。从贷款投向的行业来看,不合理的结构性特征依然延续,新增贷款仍主要流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业等;从贷款的客户来看,各金融机构都把信贷投放的重点集中于大型企业集团,对某些企业往往是多家银行多头授信、多方贷款。

2.流动性风险

当前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中定期存款的比重在不断下降,但中长期贷款在各项贷款中所占的比例却不断升高,这种变化趋势导致了银行资产负债在期限结构上的不匹配,从而加大了流动性风险。从存款的角度来看,储蓄存款的比例变动和增速变动都不利于金融机构的资金储备;从贷款的角度看,我国商业银行1993年以来短期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例呈下降走势,中长期贷款的比重则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1998年以后这种趋势更加明显。综合存贷款两方的情况,商业银行“短存长贷”的现象日益突出。目前商业行的中长期贷款和中长期存款之比基本在140%左右或更高,超过了120%的流动性监管指标。

3.政策性风险

近几年,国家重点对部分行业投资过热、增长过快的现象进行了宏观调控。实施宏观调控所带来的政策性风险又令商业银行已有的系统性风险更加显性化,在贷款较为集中且受到宏观调控影响的行业或企业,商业银行形成不良贷款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对于过热行业或大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而言,如果在已投入前期资金之后对其行调控或收紧,银行就极有可能形成新的不良资产,从而成经济紧缩的风险承担者。以钢铁、水泥、电解铝以及房地产行业为例,其投资资金中除20~30%的比例为企业自有资金之外,其余的均来自银行贷款。当上述过热行业被纳入宏观调控的实施领域时,许多停建或缓建的大型项目使银行早期投入的资金很有可能成为不良资产。

4.法律性风险

商业银行业以经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对象,以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作为自己的经营目标。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是商业银行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因此促成了信贷业等高利润产业的出现。但是,高利润必定伴随着高风险,为了防范风险,《商业银行法》第39条规定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的强制规定。即使由此强制性的规定,但商业银行追求高利润的初衷不会转变,商业银行业的高风险的特点也无法彻底的根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