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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市易法古代文学文学范文

从魏继宗的建议可以清楚看出,设立市易务的初衷是使“出入不失其平”,“开阖敛散之权不移于富民”以及“因得取余息以给公上”。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宋代市易法古代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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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就是平物价、抑兼并,并且通过赢利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但是,从尔后市易务的运作方式与职责来看,市易务的职能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中(4)(5)是官府向商人借贷,(3)(7)是官府收购商人手中滞销的商品。除此之外,(1)(2)规定了市易务行人或牙人的担任;(8)规定官府所需物资,如核计较向外采购为便宜时,可由市易务一并在京收买;(6)借贷或收购都不得强迫。

通过以上归纳可以认为市易务从成立之初就有赢利的性质,其第三个目的“因得取余息以给公上”以及第一个方面职能官府向商人借贷取息就说明了这一点。另外,平物价与抑兼并的作用则“先天不足”。因为官府收购商人手中滞销的商品只能起到“贱则少增价”的作用,而对“贵则少损价”没有提出什么措施。而且这种“贵买贱卖”类似常平仓的调节物价方法,只能是短时期内的应急措施,不可能成为长时期的日常性持久措施。因为市易务买进了不该买的滞销商品,且价格比市场稍高;卖出去时又“随时估出卖,不得过取利息”。如再加上市易务的体制运作成本、储存成本、保管成本等,所以,从长远看,政府总趋势要亏本经营,最终财政无法承担这种亏损时,就得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赢利,否则市易务就无法存在。宋代高利贷的利率一般是一倍,偶有高达二三倍。现在市易务以20%的利率借贷给商人,必然扩大借贷的需求。市易务在熙、丰年中“用千五百万本钱”,是不可能满足每个商人的借贷需求。

总之,市易务收购商人手中的滞销商品出售和向商人借贷很难长久运作。因此,通过这两种方式达到平物价进而剥夺大商贾的“擅开阖敛散之权”和抑兼并,只是魏继宗、王安石等人的美好愿望,很难能取得预期的效果。更何况“因得取息以给公上”的动机已为封建政府利用权力取利提供了依据,这是市易法推行后一切弊端产生及恶性发展的重要根源。纵观宋代史料,市易法对商业和民众的危害程度超过了大商人垄断商业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虽然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也存在经济效率的损失,但市场仍能部分地实现配置资源的能力,而封建政府垄断将使价格信号扭曲,使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完全丧失。市易司的官员“务多收息以干赏,凡商旅所有,必卖与市易;或非市肆所无,必买于市易。而本务率皆贱买贵卖,重入轻出”,“凡牙侩市井之人,有敢于与市易争买卖者……

小则笞责,大则编管”。由于有整个国家的权力作后盾,这样的政府垄断经营对商业活动正常发展所起的阻碍作用比私商的“较固取利”更加恶劣。由于在政府垄断过程中委托人(皇帝)与代理人(各级官吏)的目标并非完全一致,前者追求的是财政收入的最大化,后者追求的是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包括物质利益和升迁机会),这就使得政府经营活动的运行成本高昂而效率低下。如民间高利贷利率的一二倍与市易务借贷利率的20%之间的巨大差价,使权力寻租应运而生。商人要借到20%利息的贷款,必须向主管官吏支付租金。因此,市易法放贷的最大得利者是主管的官吏,而遭受损失的无疑是政府,即投入巨大的资本,却赚不到什么,甚至亏本。元祐元年(1086年)十月,大臣王觌就指出:“臣伏见前日朝廷行法之初,其意未尝不善也,皆因奸吏营私以乱法意,浸以为患……市易之法本以平物价,而奸吏为之,乃使民无故而破产……臣访闻市易本钱约一千二百万贯,其法每岁收息钱二分。市易官以收息之多,岁岁被赏。行之一十五年之间,若收息皆实,则子本自当数倍矣。今勾收还官及别作支用者,仅足本钱而已。盖奸吏恣为欺罔,凡支钱出外未见增耗,买物入官未经变卖,并先计息而取赏。既以得赏之后,物货损恶,本钱亏损,则皆上下相蒙而不复根究。故朝廷有得息之虚名,而奸吏有冒赏之实弊也。”